2011年司法考試刑訴偵查案例。每年司法考試卷四案例題中都會涉及刑事訴訟法的題目,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司法考試刑訴偵查案例,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案例:
2003年3月5日凌晨,三江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主民路有兩人持刀攔路搶劫行人。三江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法現場,到達時,攔路搶劫的犯罪嫌疑人蕭某(男,19歲,無業青年)和陸某(女,18歲,某個體服裝店臨時工)已被下夜班路過此地的縣鋼鐵公司保安人員劉某當場抓獲。在未攜帶搜查證的情況下,決定進行搜查。因為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于是分別對蕭、陸二人進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兩條金項鏈。一名偵查人員說:“這些證據被扣留了。”就將人民幣、金項鏈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內拿走了。之后,偵查人員制作了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本案經三江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蕭、陸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對他們進行了訊問。蕭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十天才安排會見。被害人張某(女,27歲),因被犯罪嫌疑人蕭某刺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張某拒絕檢查,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劉某、王某等對二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的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有誤,偵查人員便對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劉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
問:本案偵查程序有無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
1、本案中,偵查人員不應無證搜查。搜查時,除非有特定緊急情況,否則必須出示搜查證。
2、對陸某的人身搜查,不應由男性偵查人員進行,搜查婦女身體,應該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偵查人員不應將搜查所得的證據直接裝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違法。扣押時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4、搜查筆錄不應只由偵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搜查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簽名。
5、蕭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應拖了10天才安排會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6、偵查人員在被害人拒絕人身檢查時,不應強制進行檢查。只有對犯罪嫌疑人才能進行人身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