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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訴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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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考點]人民法院及于審判監督權引起再審的條件和審理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63條、第199條、第202條

  解析: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條件和審理主要掌握: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委會決定

  根據《民訴意見》第199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注意:根據《民訴意見》163條: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根據《民訴意見》第202條: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審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178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179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180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181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182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183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184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考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審理法院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07-209條

  解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審理法院,為新法主要修訂的部分,也是考試高頻考點,應當掌握下列內容: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需要注意:《民訴意見》第207條,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根據《民訴意見》第208條: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民訴意見》第209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管轄法院

  (四)申請再審需要具備法定事由,該條為新修訂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五)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程序和審理法院

  該部分為新增內容,也是解決申請再審難的問題:注意掌握:

  根據《民訴法》第181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六)申請再審的期限

  該部分為新修訂的內容,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注意例外規定

  第186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考點]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11條

  解析: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

  注意:根據《民訴意見》第210條: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民訴意見》第211條: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18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188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189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190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考點]檢察院給予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的條件、審理法院

  解析:檢察院給予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的條件、審理法院是新法修訂的內容,也是高頻考點,應當掌握

  (一)抗訴的主體條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民訴法》第18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必須具備法定事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具備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抗訴案件的審理法院(第188條)

  根據《民訴法》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注意: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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