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試民訴考點:委托執行。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是司法考試中的重點科目,而執行又是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內容。為了方便大家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司法考試民訴考點:委托執行。
第20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考點]委托執行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59-264條,《執行規定》第111-123條
解析:委托執行,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況,依法將應由本法院執行的案件送交有關的法院代為執行。委托執行主要了解下列內容:
1.委托執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訴意見》第259條,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執行規定》第111條,凡需要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法院應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妥委托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托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執行規定》第113條,委托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執行規定》第116條,案件委托執行后,未經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執行。
2.不得委托的情形
《執行規定》第112條,委托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3.受托法院的權限
《民訴意見》第261條,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民訴意見》第262條,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民訴意見》第263條,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民訴意見》第264條,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執行規定》第115條,委托執行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受托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委托法院已經向申請執行人預收費用的,應當將預收的費用轉交受托法院。
《執行規定》第118條,受托法院對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執行規定》第119條,被執行人在受托法院當地有工商登記或戶籍登記,但人員下落不明,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
《執行規定》第120條,對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并及時通知委托法院。
《執行規定》第121條,受托法院在執行中,認為需要變更被執行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
《執行規定》第122條,受托法院認為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執行規定》第123條,受托法院認為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如執行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無法執行回轉的,應當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必要時要將保全款項劃到法院帳戶,然后函請委托法院審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