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已經進入了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讓大家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一)國家的管轄權
1.屬地管轄權。也稱領域管轄、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事有權行使管轄權。
(1)對行為地的認定有行為發生地或結果發生地說。
(2)屬地管轄權相對于其他管轄權被認為具有優越權。
(3)該管轄權的行使受國際法及國家承擔的相關的國際義務的限制。
2.屬人管轄權。也稱國籍管轄、屬人優越權。是指國家對一切在國內和國外的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行使管轄權。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包括:自然人,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可獲得國籍的特定物。
3.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行為有權行使管轄權。
保護性管轄權行使的條件: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且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該行為根據行為地的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
保護性管轄權行使的方式: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對行為人的引渡
4.普遍性管轄權。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普遍的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不論這些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罪犯的國籍,各國都有權行使管轄權。戰爭、破壞和平、違反人道、海盜四種行為是管轄的對象,即: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
(二)國家主權豁免
1.概念。
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和財產不受或免受他國管轄,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國家的司法豁免,一般包含三項內容:(1)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一國的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外國國家行為為訴由的訴訟。(2)一國法院不能對外國國家代表或國家財產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強制措施。(3)不能對國家財產強制執行。該制度是國際法上的一項原則。三項內容相互聯系又彼此獨立,放棄一個不等于對其他的放棄。
2.學說。
關于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主要有兩種學說:絕對豁免說和限制豁免說。前者認為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都享有豁免;后者主張將國家的行為分為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非主權行為和主權行為、管理權行為和統治權行為),認為國家的商業行為不享有豁免,非商業行為才能豁免。
3.國家豁免權的放棄。
(1)豁免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國家或經其授權的代表通過條約、合同或聲明,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后者是國家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系人介入特定訴訟等。
(2)國家在外國領土范圍內從事商業行為本身不意味著對豁免的放棄。
(3)國家或其授權的代表為主張或重申國家的豁免權,出庭闡述立場或作證,或要求法院宣布判決或裁決無效,都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4)國家對于管轄豁免的放棄,不等于對執行豁免的放棄。
例題: (2003/一/57)甲國政府與乙國“綠寶”公司在乙國訂立了一項環保開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綠寶”公司以甲國政府沒有及時按照合同支付有關款項為由訴至乙國法院,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闡述了甲國一貫堅持的絕對豁免主義立場。如果乙國是采取相對豁免主義的國家,根據目前的國際法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甲國政府訂立上述合同行為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已構成對其國家豁免權的放棄,乙國法院可以管轄
B.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做出說明,這一事實不意味著甲國已放棄在此訴訟中的國家豁免權
C.即使甲國在其他案件上曾經接受過乙國法院的管轄,也不能意味著乙國法院在此案中當然地可以管轄
D.乙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后,甲國要求乙國宣布該判決無效。甲國這一行為表明,甲國此前已接受了乙國法院的管轄
——答案:BC.A、D中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政府的商業行為或要求法院宣告判決無效,不構成對豁免的默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