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司法中的自然人與法人。司法考試中,國際私法雖分值不多,但也占有一定比例。國際私法復習比較復雜,概念、解釋等比較抽象。下面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廣大備考同學整理的司考國際私法:自然人與法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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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是國際私法的基本主體。自然人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取決于其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的國籍
1 、概念: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
解決自然人國籍沖突是國際私法的任務之一
2 、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A.內國國籍為準
B.最后取得國籍為準
C.依據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D.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系國籍為準如瑞士
我國《民通意見》規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依據或與其最有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為基本國法
3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一般主張: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不能確定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我國規定:無國籍人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未定其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 、自然人的住所:一個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
A.原始住所
B.選擇住所
C.法定住所
2 、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A.其中有一個是內國住所,以內國住所為其住所
B.均為外國住所且同時取得,一般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者為其住所
我國規定: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3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A.當事人的居所或慣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當事人曾有過的最后住所為其住所,無最后住所則以現在地法作為住所地法
我國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居住的處所
法人:
一、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1 、特征
A.是一種社會組織
B.擁有自主經營的財產
C.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二、法人的國籍
1 、法人國籍的確定
A.成員國籍主義(資本控制主義)
B.設立地主義(成立地或登記地)
C.住所地主義
D.準據法主義
E.法人設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義
我國主張:依據法人的設立登記地來確定法人的國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務所所在地說
B.營業中心所在地說
C.章程指定住所說
D.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說
我國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四、法人的營業所
我國規定: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慣常居所)為準
五、外國法人的認可方式
A.國際立法認可
B.國內立法認可:一般認可、概括認可、特別認可
在我國的認可:外國法人在我國從事民商事活動應得到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可,未經批準登記,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