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三國法專題:外國法內容的查明。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已經進入了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讓大家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一、概念
外國法內容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的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這是法院按照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時首先面對的問題,只有確定了應適用的外國法的內容,才能將該外國法具體適用于涉外民商事關系,才能最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1.把外國法看作事實,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和證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國家采用這種方法。
2.把外國法看作事實,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舉證,但法官也可直接認定。法國即采用這種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經知道外國法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法官也可以直接認定該外國法。
3.把外國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職權查明。歐洲大陸的某些國家,如意大利等采用這種方法。
4.基本上把外國法視為法律,原則上由法官負責查明,必要時也可要求當事人予以協助。德國、奧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魯等國采取這種方法。
三、無法查明外國法的解決辦法
1.以法院地法取代應該適用的外國法。
2.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
3.適用同本應適用的外國法相近似或類似的法律。
4.適用一般法理。
四、外國法的錯誤適用
在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可能發生的外國法的錯誤適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造成外國法的錯誤適用,另一種是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
1.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是指法官依照內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本應適用外國法但卻適用了內國法,或本應適用內國法卻適用了外國法,或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卻適用了另一外國法的情況。對于這類錯誤,一般都認為和違反內國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質,并允許當事人依法上訴,以糾正這種錯誤。
2.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是指法官雖然依其沖突規范正確選擇了一個應該適用的外國法,但在適用該外國法的過程中發生錯誤,即對該外國法的條款或內容作了錯誤的適用或解釋,并據此作出錯誤的判決。對于這種真正意義上的外國法適用錯誤是否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各國的理論與實踐有兩種不同的態度。
我國對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沒有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別。關于外國法錯誤適用的問題在立法上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對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所發生的適用外國法的錯誤,不論是由沖突規范的錯誤適用引起的,還是因外國法內容本身的不當解釋所引起的,都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
五、我國的查明制度
我國關于外國法的查明規定在1988年《民通意見》第193條。該條規定了我國查明外國法的五種途徑:(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依以上途徑不能查明時,適用法院地法,即中國法。
適用外國法發生錯誤可以上訴。
4—5答案:AC. (2006/一/81)中國公民王某在甲國逗留期間,駕車正常行駛時被該國某公司雇員駕駛的卡車撞翻,身受重傷。王某回國后,向該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賠償其損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依此,關于如何查明應當適用的甲國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可由中外法律專家向法院提供甲國有關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
B.只有我國駐甲國使領館才能提供甲國有關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國有關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
D.經各種途徑仍不能查明甲國有關法律時,法院應當依照公平原則裁判
——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當事人提供,都是我國查明外國法可以采用的途徑,使領館提供只是其中一個途徑,不是惟一的。查不到時適用法院地的中國法。那么,顯然B和D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