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侵權責任重點法條:不真正連帶責任。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已經進入了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讓大家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例五】甲藥廠生產的藥品具有缺陷,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使用該藥物導致患者丙人身損害,造成財產損失50萬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甲、乙應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①對外,它與連帶責任沒有區別。丙有權要求甲、乙單獨或者共同賠償50萬元。對內,它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有三:(a)只有一個最終責任承擔者(甲)。(b)追償權是單向的,即乙對丙承擔責任后,可以對甲追償;而甲對丙承擔責任后,不得對乙追償。(c)全額追償,而非按比例追償。即乙對丙承擔多少責任,就可以向甲追償多少。
必須記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四種不真正連帶責任: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侵權責任法》第43條)。②醫療機構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權責任法》第59條)。③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第三人與污染者(《侵權責任法》第68條)。④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侵權責任法》第83條)。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