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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設想

關于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設想。2011司法考試信息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設想。

  我們的國家正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走一條“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路,中國共產(chǎn)黨也將在這一偉大事業(yè)的進程中始終保持長期執(zhí)政的態(tài)勢。研讀中國共產(chǎn)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報告內(nèi)容,司法權初是法制建設的組成部分、繼而作為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杠桿、再者則上升至法治國家的支柱地位。司法權已經(jīng)成為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當前,面對日益繁重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必須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在中央著力倡導的“大調解”格局中的找準自身位置,自覺將審判工作置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社會工程之中,并適時進行理論創(chuàng)新和實踐創(chuàng)新!而堅持根據(jù)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來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無疑將對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持。筆者擬就如何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略抒己見。

  一、關于對民事訴訟調解司法性質的認識

  民事訴訟法及民訴若干意見都規(guī)定了民事訴訟調解遵循的原則是自愿和合法原則,但是,調解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筆者認為,當把調解行為納入民事訴訟過程之中,其國家公權力的性質應當不容置疑,民事訴訟調解是完整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所以,當前,在強調“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前提下,必須明確訴訟調解的司法性質,也就是說,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具體體現(xiàn)。社會公眾必須樹立新的司法觀念,司法機關不僅以措辭嚴厲的判決展現(xiàn)司法公正,而且,當把調解與判決相提并論甚至調解已經(jīng)具有優(yōu)于判決價值取向的時候,調解也當是人民法院展現(xiàn)司法公正的又一重要形式。

  二、關于民事訴訟調解程序的啟動

  基于對民事訴訟調解司法性質的認識,民事訴訟調解程序的啟動不應當以當事人不愿調解為條件。事實上,很難說,在法官給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時、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時,當事人就能接受法官調解,也很難說,當事人來到法院時就能對法官調解立刻表示同意。所以,應當規(guī)定凡是民商事糾紛案件起訴到法院后,人民法院逕行進入訴訟調解不以當事人是否同意為條件。調解可以在立案后及時進行,如果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和舉證期間內(nèi)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方得轉入審判庭。只要不涉及到國家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有違公序良俗,當事人均不得對法院進入調解程序表示異議。

  三、關于民事訴訟調解人員的配備

  設想構建立、審、調、判人員分立的格局。吸取西方國家經(jīng)驗,調解人員的配備應當包括所有在職法官并吸納已經(jīng)退休法官、律師、公務員、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年長具有豐富社會經(jīng)驗和一定知識水平、人品較好的人等等。建立相應的司法調解人員名錄庫,在主審法官告知當事人進入訴訟調解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定調解庭組成人員或者共同選定一人進行調解。進入前述名錄庫的人員名單由人民法院審核并公示,以避免具有黑社會性質人員以及有犯罪記錄的社會閑雜人員與國家“分享”司法權導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發(fā)生。

  四、關于民事訴訟調解環(huán)境的布置

  人民法院必須設立相應的調解庭。不設審判臺,均設圓形會議桌,調解庭除懸掛國徽外,還要有相關的標語懸掛,并且突出溫馨和諧的氛圍,必要時,可以嘗試播放舒緩的輕音樂伴隨調解過程。在調解婚姻家庭案件時,要有健康穩(wěn)定和諧的婚姻家庭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社會知識引導,尤其應當編輯反面典型案例,供當事人閱覽。努力把人民法院調解庭打造成為凈化社會環(huán)境、純化人心、謳歌人倫、升華正氣的地方。

  五、關于對民事訴訟調解時限的控制

  由于民事訴訟必須遵守審限的規(guī)定,可以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權利人申請法院給出調解期間(含案外和解期間),則逕行從審限中扣減,將不受審限和審理階段的約束。如果義務人提出調解期間,則應當獲取對方的同意或者經(jīng)過人民法院的許可。同時規(guī)定,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期間合意的,對當事人科以必須主動與主審法官聯(lián)系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在該期間內(nèi)不能達成和解,則賦予法官不再另行送達開庭傳票的權力,法官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到庭情況及時作出裁決。對惡意利用調解時限達到逃避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按照妨礙民事訴訟進行制裁,必要時,在其生活和工作場所公告法院的制裁決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妨礙司法的刑事責任。

  六、關于對民事訴訟調解結果的審查

  當事人自行和解后,規(guī)定義務人可以持有關證據(jù)提出終結訴訟的申請,而結案方式不僅僅限于原告的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裁定準許終結訴訟后,當事人不得據(jù)此再行起訴。對于權利人而言,可以直接申請法院裁定確認和解協(xié)議內(nèi)容的法律效力。主審法官主要對調解協(xié)議的合法性進行把關,如果出現(xiàn)違反公序良俗、侵害國家利益、第三者利益、顯失公平等調解內(nèi)容,主審法官得以職權宣告該相關內(nèi)容無效,責令調解人員對此另行調解。調解人員和主審法官一定時候可以出具相應調解建議供當事人決定是否采納,或者,當事人不提出異議、提不出相反或者有充分理由的反駁的,將直接以調解建議為判決內(nèi)容。該種判決必須敘明調解過程及主審法官出具調解建議的合法合理的判斷理由,同時,賦予義務人的上訴權,上級法院查明程序合法,認定證據(jù)正確,得以裁定及時予以維持。

  七、關于民事訴訟調解與民事訴訟判決的銜接

  有兩個認識需要澄清,一是,是否只有公開開庭的案件才能判決?二是,是否僅有調解筆錄仍然不得制發(fā)判決書?

  前一個問題涉及對公開開庭原則的再認識。筆者以為,民商事案件應當采取不同于刑事案件的審判理念,民事訴訟應當以不公開開庭為原則,公開開庭為例外。這與過去秘密審判是不能同日而語的,秘密審判主要譴責司法專斷,實際上是對傳統(tǒng)司法機關專制主義工具性質的討伐,并且針對刑事案件的主觀歸罪、殘酷刑罰,為了避免強大的國家專政機器在追究個人犯罪行為上的司法專橫和擅斷。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時期為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實行的秘密審理原則而提出的公開審判的口號,是人們政治上、思想上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產(chǎn)物。資產(chǎn)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法國于1806年民事訴訟法中首先確立了這一制度,其后,公開審判正式在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得以確立和推行,現(xiàn)今,由于公平、正義及法治的理念在人們心中的滲透,審判公開已經(jīng)成了無可辯駁的一條法治原則。但是,民事訴訟主要是解決私益糾紛,一般人懷著對自身隱私的警覺并不熱切期望他人過于得關注和介入,除非當事人明確提出申請公開審判,一般情況下,應當采取不公開開庭方式進行。

  關于僅有調解筆錄能否制發(fā)判決書的問題。筆者認為,民事訴訟開庭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讓當事人在法庭上就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和質證,并且就法律的適用展開辯論。如果調解不成,但是事實已經(jīng)清楚,法律關系已經(jīng)明確,至于當事人對于法律的適用有爭議則在所不問,因為,適用法律的職責本來就是法官的職權。或者,當把舉證行為延展為整個調解過程時,如果當事人介入訴訟調解的期限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事人非提出正當理由,進入審理階段后應不再另給舉證期限。訴訟調解階段已經(jīng)舉證質證的證據(jù)在審理中可以不作重復質證,而可以直接作為后來判決采納的證據(jù)。因此,如果調解的過程同樣具備了舉證質證的情形,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調解筆錄當然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jù),對此,從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規(guī)定來看,筆者的結論是正確的。但是,必須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xié)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jù)”的規(guī)定,反之,在民事訴訟調解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事實的非妥協(xié)認可,以及其后并非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jù)使用時,該調解筆錄具有供法官制作判決書的證據(jù)效力。

  八、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其它配套制度

  (一)改進民事訴訟送達方式

  關于送達方式的改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曾規(guī)定:“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但是,該規(guī)定體現(xiàn)在有關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中,限制了簡便送達方式的適用范圍。由于民事訴訟調解并非僅僅限于簡易程序之中,配合訴訟調解全面展開的送達方式的改進,亦應貫徹到普通程序之中。隨著國家對手機、網(wǎng)絡等管理實名制的實施,人民法院應當大量采用電子信函、手機短信、電話錄音等具有現(xiàn)代人生活特點的送達方式。開通覆蓋電信、移動、聯(lián)通等通訊運營商的法院專用信息即時通平臺,在整個案件訴訟(包括執(zhí)行)過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方當事人發(fā)送具有推進案件進展、促進當事人和解的通知及信息,嘗試推行法律文書的無紙化送達方式。如果當事人在從事具體民事行為中,先前已經(jīng)留存了通信方式,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除非有相反證據(jù),該當事人不得以沒有收到法院即時通信息為由抗辯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進展。根據(jù)民事訴訟調解的特點,授權法官在相關工作場所接待當事人的權力,工作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法官辦公室、法院接待室、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各種社會團體辦公場所等等,
有關單位必須協(xié)助,同時,允許法官或者法院送達的工作人員可以向當事人隨時隨地送達各類法律文書,可以采取現(xiàn)場拍照、錄像等等方式作為送達已經(jīng)實施的證據(jù)。另外,規(guī)定案件受理后,如果原告在一定期間內(nèi)不主動與法院聯(lián)系,則直接裁定駁回其起訴,以終結案件。

  (二)制定對案件裁判公正性判斷的評價體系

  筆者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接訪工作期間,有兩起印象深刻的民事糾紛案件,一件是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歷時5 年,當?shù)鼗鶎蛹爸屑壢嗣穹ㄔ合群笾瓢l(fā)3 份裁定、5 份判決,焦點就是對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有無的認定;另一件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歷時4 年,法院共制發(fā)判決5 份,關于案由前4 份判決認定為買賣合同,最后1 份則將案由判定為推銷產(chǎn)品拖欠貨款糾紛。暫且不論哪份裁定、判決最為正確(或者從終極意義說上沒有一份判決是正確的),僅就這么多份均言之鑿鑿的裁判來看,足以讓人們莫衷一是、眼花繚亂了。人們不禁要問在這樣的司法過程中能夠真正收獲司法公正嗎?而這樣的司法過程又如何能夠結出具有司法權威的裁判之果?

  我們必須重新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區(qū)分案件的個案公正和社會的整體正義,制定對案件裁判公正性判斷的新的評價體系。筆者以為耗費過多司法成本的裁判是沒有效益的裁判,更是不公正地裁判!現(xiàn)實的司法公正只是有限的司法公正,如果程序的正當性已經(jīng)具備,不管是哪一級法院理應向公眾宣示既有的裁判就是公正的裁判。只有形成人人珍惜國力、尊重權威的社會整體正義理念,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才能得以建立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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