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試民訴執行中止和終結。2011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進入了最后的沖刺階段,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1年司考民訴考點精講,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235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2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 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237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238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239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考點]涉外民訴的原則
解析:
1.適用中國民訴法原則
2.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3.司法豁免原則/有限豁免
4.適用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5.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