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立案而不立案、不該立案而立案”一度是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不久前,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決議》第二條為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jiān)督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監(jiān)督。在刑事立案監(jiān)督中,重點監(jiān)督糾正該立案而不立案、不該立案而立案、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以罰代刑和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jīng)濟糾紛等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采訪時獲知,在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之前,該院就曾對兩起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問題,做出了強有力監(jiān)督獨角獸司法考網(wǎng)。
3年監(jiān)督一樁15年前搶劫案有果第一起案件緣起于15年前。
1996年9月28日早晨7時30分左右,甄麗帶著姜某、遲某等東北男子從北京來到家住懷來縣沙城鎮(zhèn)的受害人王某家中,以打官司被王某坑害為由向其索要20萬元。王某說只有8萬元,甄麗就從王某的手提包里翻出一本現(xiàn)金支票讓王某填,王某不填,同甄麗一起來的男子姜某毆打并威脅王某,王某被迫開了一張8萬元的中國建設銀行懷來縣支行現(xiàn)金支票。甄麗拿到支票后,讓同伙看著王某夫婦,自己到銀行將8萬元取出。此后,甄麗的同伙把王某夫婦用黃色膠帶紙捆住并封住嘴后離開。甄麗與姜某、遲某回到北京后,給了姜某、遲某各1萬元。事后王某掙脫并將妻解開,立即向懷來縣公安局報了案。
案發(fā)后,懷來縣公安局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因甄麗在逃,公安局沒有進一步偵查。在被害人的控告下,懷來縣公安局于2005年1月7日立為搶劫案進行偵查,2005年1月9日上網(wǎng)追逃,2006年6月10日將甄麗抓獲。2006年6月15日,懷來縣公安局以甄麗與被害人王某系雙方經(jīng)濟糾紛、不存在搶劫的犯罪事實為由撤案,并將甄麗釋放。
2006年6月19日,被害人王某對懷來縣公安局撤銷甄麗涉嫌搶劫一案不服,向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jiān)督。
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處向懷來縣公安局進行調(diào)卷審查。審查發(fā)現(xiàn),從1996年9月28日報案至2004年11月8日的8年間,案卷中只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現(xiàn)場勘驗記錄各一份,再無其他偵查材料。甄麗被抓獲后,懷來縣公安局既未詢問被害人王某夫婦,也沒有找甄麗的前夫高某及其他相關證人取證,只憑甄麗單方供述說王某欠她的送煤款將其釋放。
此案的焦點在于甄麗與王某之間有沒有經(jīng)濟糾紛,而甄麗前夫高某的證言是關鍵。因高某離婚后長期在外地打工,且地點不固定,張家口市檢察院偵監(jiān)處多次派員查找未果,其他證人也因事過境遷要么找不到,要么不愿意作證。
2007年10月28日,辦案人員終于在北京昌平找到了甄麗的前夫高某,高某道出了其與甄麗離婚前與王某是否有經(jīng)濟糾紛的真相。
高某與甄麗離婚前,確有一經(jīng)濟糾紛涉及到王某。1989年前,王某曾用自己的貨車給陳某運煤。1990年1月8日,高某和甄麗以陳某欠債為由,將王某的大貨車扣留。王某提起訴訟,懷來縣法院審查后查明,高某與陳某有債務關系,而其擅自扣留王某的汽車行為是違法的,判決高某返還王某大貨車并賠償損失,并由高某承擔訴訟費。為此,甄麗記恨王某,伺機報復。高某的證言與懷來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陳某的證言基本相符。至此,甄麗涉嫌搶劫王某一案真相大白。
2008年1月4日,張家口市檢察院要求張家口市公安局說明甄麗涉嫌搶劫案撤案的理由。2008年1月7日,懷來縣公安局以“甄麗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為由回復。偵監(jiān)處綜合分析收集到的證據(jù)材料,報請檢察長提請檢委會研究決定,認為公安機關的撤案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4月2日,張家口市檢察院向張家口市公安局下達了通知立案書。懷來縣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對王某被搶劫一案重新立案偵查,并于2009年1月18日將甄麗抓獲歸案,懷來縣檢察院于2009年2月23日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在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下,警方調(diào)取了甄麗與高某的離婚檔案材料和王某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判決書獨角獸司法考網(wǎng),提取了曾與高某一起做煤炭運輸生意的陳某的證言,所有證據(jù)均證實王某與甄麗無債權債務糾紛。警方到銀行調(diào)取了案發(fā)當日王某簽發(fā)的8萬元現(xiàn)金支票已付訖的證明,提取了王某鄰居和懷來縣公安局兩名原辦案人員的證言及現(xiàn)場勘驗記錄,證實案發(fā)當日王某遭搶劫的事實。
2009年9月17日,法院一審以甄麗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甄麗不服,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9年11月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