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通過了《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在房地產經營方面,就商品房預售、廣告宣傳、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內容,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進行規范。特別針對部分開發企業捂盤惜售現象,新版《條例》明確規定最高罰款10萬元。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00年,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條例》,2004年又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自公布實施以來,對于改善銀川市居民住房條件和人居環境,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銀川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
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牛安成告訴記者,這些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地產企業結構不合理,大型優勢骨干企業少,整體競爭力不強,影響了產業發展質量和結構優化升級;市場準入條件低,企業抗風險能力弱,房地產開發企業難以形成經營規模,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加之城市居獨角獸司法考網民對高品質、高標準住宅環境的需求不斷提高,一些資金實力小、管理水平低、技術力量差、市場競爭力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難以適應發展的需要;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利用法律界定不清晰的制度瑕疵,采取欺瞞、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違法銷售,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條例》的修訂,對目前銀川市房地產業暴露出的新問題新情況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和補充,有利于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有利于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銀川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違法或欺詐2年內不得預售商品房修訂后的《條例》,將房企在房地產開發、銷售過程中的行為與其獲得預售資格等掛鉤,并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符合條件,方予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銷售商品房。
同時,第三十條也規定:房企應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天內,將預售合同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則規定:對于違反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將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尤為重要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在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有違法或欺詐等不良行為記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批準其預售商品房”。
這些處罰措施,將從源頭上杜絕房企在房地產開發和商品房銷售中的虛假行為。
隱匿銷售價格與進度最高罰款10萬元捂盤惜售,從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捂住樓盤,舍不得把房子拿出來銷售”,其目的是哄抬房產價格。
有些樓盤,脫離市場均價,大幅提高開盤價,導致市場內無人應價,變相拉長銷售周期。還有些樓盤,推出不久就對外宣傳已經全部賣出,尤其在各售樓部,房源圖上“一片紅”,只剩若干單元“僅供挑選”。等購房者深入打探查詢,會發現大部分房子根本沒有售出。
這種隱匿銷售價格與銷售進度的捂盤惜售方式,在銀川房產市場上被廣泛利用。
針對于此,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方案、銷售進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碼標價公示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銷售人員資格證、監管電話。
《條例》同時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獨角獸司法考網,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文號。
《條例》新增第四十七條則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與處罰:若未在銷售場所公示或者公示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方案、銷售進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碼標價公示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缺少其中一項或者其中一項是虛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