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會審”與“三司推事”的區別。司法考試在法制史部分的考察很注重相近概念的比較和對比,因此必須著重強化此方面的記憶。比如司法考試法制史中的“三司會審”與“三司推事”就是一個比較近似的考點,因此有必要注重這方面的復習和記憶。
明代的三司會審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
在唐代時,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首腦獨角獸司法考網(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到了明代時會審制度進一步規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礎上完善的三司會審(由都察院替代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外,還有九卿圓審,亦稱“九卿會審”,即由九個部門的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戶、禮、工、兵五部尚書)參加的會審制度,還有熱審(暑天來臨前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審判制度獨角獸司法考網)、大審(即由皇帝委派司禮太監一人會同三法司長官于大理寺審錄囚犯的制度)等會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