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的一天,于先生和朋友張某在一足療店休息。張某趁于先生睡著后將于先生放在茶幾上的面包車鑰匙偷走并將面包車開走。于先生醒來后給張某打電話,張某解釋說取點錢后馬上回,之后便了無蹤影。
時隔幾個月后,于先生意外地在車管所看到自己的車竟然過戶在吳某名下,便立刻報警。經偵查機關多方調查取證,于2011年7月將張某緝拿歸案。
經查,張某開走車后迅速以7500元的價格轉賣給李某,李某偽造獨角獸司法考網了一個二手車市場的單據在車管所將該車過戶到自己名下,隨后又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以1.87萬元的價格將車轉賣給吳某。偵查機關將此車暫予扣押,經鑒定該面包車價值為1.5萬元。于先生要求將暫扣的車輛還給他,并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折損費。可是車輛占有人吳某聲稱自己是通過正規渠道購置的車,不應歸還。那么,于先生是否可以要回面包車,經手該車的張某、李某應否賠償自己車輛丟失的損失?
【評析】
從法律上說,于先生可以向張某、李某追償車輛損失,但是卻無法如愿以償要回自己的車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獨角獸司法考網QQ1971736835 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應予以退還買主。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張某,其將于先生的車輛偷走,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李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買走贓車,其對于出賣人無處分權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至少存在重大過失,且偽造單據欺騙車管所將贓車過戶給自己,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追繳。
而對于吳某,在購買該車時,車輛各種證照齊全,交易價格合理,而且通過公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在交易中并無任何過失,屬于善意取得,因此結案后公安機關應將此車退還給吳某,于先生不能再向吳某主張返回原物,他的損失可以向侵權人張某、李某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