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盜竊罪的張某訊問后,宣布對其刑事拘留。考慮到需要押解張某去指認作案現場,公安人員沒有立即押解張某去看守所,而是采取給張某上手銬及關鎖于訊問室的方式將張某暫時看管在公安局訊問室內。不料,由于訊問室樓上裝修震動引起訊問室門鎖松動,張某趁機打開門鎖脫逃。
【分歧意見】對于張某是否構成脫逃罪,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既不是從羈押場所,又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張某雖已被公安機關宣布刑事拘留,但尚未被押解,不處在押解途中的狀態。而公安機關的訊問室不是看守所的訊問室,不能被視做羈押場所。不符合脫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被公安機關宣布刑事拘留后,暫時被控制在公安機關的訊問室內,此時的公安機關訊問室可以被視做看守場所的延伸。而且,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被公安人員押解去看守所的狀態亦應當視做處于“押解途中”的狀態,屬于被依法關押的情形,符合脫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構成脫逃罪的關押情形有兩種:一是在羈押場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例中,張某雖然是在公安機關訊問室內而不是在看守機關的羈押場所內脫逃的,但是,張某在被公安機關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此時,留置張某的公安機關訊問室應當被獨角獸司法考網QQ1971736835 視做看守機關羈押場所的延伸,可以被視為司法監管機關羈押場所之一部分。雖然,此時的羈押活動是由公安偵查人員實施的,不是由看守機關人員實施的,但都應當視為司法機關的羈押、監管活動的范疇。脫逃罪的本質特征是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張某在已被宣布刑事拘留后,從公安局訊問室內逃走的行為,無疑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張某的脫逃行為符合脫逃罪的本質特征。
二、本案例中,張某已被宣布刑事拘留,暫時留置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公安人員的押解,這種等待被押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狀態的發端,張某實際上已經處于押解途中的實際狀態。事務的開端是事務發展過程的必經階段,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起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的發端,屬于“押解途中”的一部分。第一種意見機械地理解了“押解途中”的含義。
三、關押具有空間的屬性,又有時間的屬性,刑法上所稱“關押”的含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控制、剝奪。也就是說,從時間屬性上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宣布刑事拘留,從宣布時開始獨角獸司法考網,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無論其處在何處于何時等待起解,都已經處于被依法關押的狀態;從空間屬性上看,公安機關訊問室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視做羈押場所的延伸。不能人為地縮小“關押”的空間屬性和時間屬性,否則會對“羈押場所”、“押解途中”兩種情形作機械理解,進而得出錯誤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