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落幕,許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備戰2012年司法考試的征程,獨角獸司法考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仲裁與民事訴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區別: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4)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獨角獸司法考網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
聯系:
仲裁權利的實現需要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具體如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和審查,仲裁過程中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都離不開民事訴訟程序。
4、仲裁協議
在仲裁協議中,增加了“當事人可以通過原已達成仲裁協議解決問題”,考生需要注意,如果在試卷中出現此選項,是正確選項。
5、 仲裁的獨立性
《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考生需明確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含義,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獨角獸司法考網,即使合同被解除,雙方當事人仍可以存在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6、 仲裁協議無效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歸于無效,考生需要牢記: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