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試民訴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法考試民訴當事人,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一、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注意:1、未成年人與精神病患者的當事人資格。
2、非實體當事人的情形:特殊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有獨立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當事人。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死者的近親屬、清算組織、破產管理人。
二、當事人的變更
注意法定變更
自然人死亡: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由合法繼承人承擔
法人終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擔;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承擔;撤銷的,有清算組的由清算組承擔,沒有清算組的,由決定撤銷的機構承擔
第二節 原告和被告
一、法人和直接責任人問題
1、法人和內部工作人員。
取決于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
2、責任人作為當事人(意見49條)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從事活動
以終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從事活動
二、法人與分支機構問題
法人非依法設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由法人作為當事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由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
三、雇主與雇工問題
取決于雇工的行為是否為雇傭合同中的行為,注意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的特殊規定: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的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第三節 共同訴訟
一、必要共同訴訟
(一)法律規定的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掛靠關系(意見43條)、個體工商戶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意見46條)、個人合伙(意見47條)(注意與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的區別)、企業法人分立(意見50條)、借用關系(意見52條)、保證合同關系(意見53條)、繼承關系(意見54條)、代理關系(意見55條)、共有財產關系(意見56條)。
此外注意《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下列規定:
1、共同侵權(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4條):兩人以上實施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如果無法確定實際的加害人,兩人以上承擔連帶責任。
3、幫工行為(13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連帶責任情況下確定被告時的區別:
可以選擇被告的情形:保證合同關系、雇傭關系、幫工關系
2、不可以選擇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權、共同危險行為、代理關系
(二)標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關系、連帶債權與連帶責任、內部不可分合同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
(三)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
內部關系: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人承認,對其獨角獸司法考網QQ1971736835 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民訴法第53條)注意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問題是一個例外。(意見第177條)
(四)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
意見58條、意見183條、意見211條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時區分為權利人與義務人。
2、注意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以保證當事人的上訴權
二、普通共同訴訟人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注意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
訴訟行為獨立
特殊情形獨立
裁判結果獨立
第四節 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的相關程序問題
1、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親自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意見第60條)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意見第61條)
2、訴訟代表人的權限
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節 第三人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于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本訴的原告申請撤訴時的處理。(意見第160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在法院準許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參訴根據: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1、實務中的幾種常見類型
(1)連環合同引起的訴訟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第9條、第10條以及第11條中關于不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具體規定。
第9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獨角獸司法考網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因三角債引起的代位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產品質量缺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3條的規定,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者和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運輸者和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并處理。
2、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界定
第一、三個主體之間存在兩個內容、客體相牽連的法律關系;
第二、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發生爭議的可能,而且該爭議直接影響本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參訴地位
1、無權行使的訴訟權利(意見66條)
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申請撤訴。
2、附條件行使的訴訟權利
是否有上訴權(意見66條)或者調解的同意與調解書的簽收權(意見97條),取決于是否直接承擔義務。
(三)參訴方式
可以申請參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