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試中的勞動爭議。2012年司法考試的航船已經揚帆,載上希望的風帆,駛向夢的彼岸。為此獨角獸司法考網的老師特地為大家總結了法制史中的知識點,希冀對大家備戰2012司法考試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與集體勞動爭議。就勞動爭議的內容講,包括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等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而發生的爭議,因經濟補償、賠償而發生的爭議,等等。
一、勞動爭議解決機構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的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專門仲裁的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應予注意。
3.人民法院。
二、勞動爭議解決方式《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1.協商。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經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
2.調解。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調解協議也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期間,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調解結束之日仲裁申訴時效繼續計算。
3.仲裁。仲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后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這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的仲裁不同。勞動仲裁申請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提出,這是申請仲裁的時效,逾越此期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仲裁應貫徹先調解的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獨角獸司法考網效力,自送達之日起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經調解不成,應在6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無異議的,必須履行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勞動仲裁并不排斥訴訟,這與一般民事糾紛的裁審擇一不同。
4.訴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仲裁,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仲裁的裁決不服的,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同仲裁一樣,貫徹先調解的原則,調解不成的,通過審理最終解決爭議。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解決實行先裁后審,不裁不審的原則。集體合同因簽訂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如何解決,前已述及,不再重復。
[考點提示]本章就《勞動法》的主要內容作了介紹,其中勞動合同、勞動爭議每年必考,這是本章的重點。勞動爭議仲裁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要注意與一般民間仲裁的規則相區分!秳趧臃ā凡糠滞ǔJ菄@著法條出小的案例,比較簡單,但涉及的面較廣。因此,其他的內容也不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