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訴口訣要點。2012年司法考試的航船已經揚帆,載上希望的風帆,駛向夢的彼岸。為此獨角獸司法考網的老師特地為大家總結了民事訴訟法學中的疑難知識點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識點,希冀對大家備戰2012司法考試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考點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券商欲(域)在海港中(仲)寫專著,確定中院來管轄,商標著作有例外”(口訣)
、俸J潞I贪讣趯@m紛案件,包括專利權屬糾紛③商標民事糾紛④著作權民事糾紛⑤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⑥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⑦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⑧仲裁類案件
考點 海事損害:(《民訴》第31 條、《海訴》第6 條)
1船舶碰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海損事故管轄地,撞到被扣”(口訣)
2海難救助: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3共同海損: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共同海損,道(到)理終,無被告”(口訣)
考點 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靠借代、分繼合、保共營,進行訴訟要追加”(口訣)
①掛靠:見《民訴意見》第43 條。
、诮栌脴I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銀行帳戶:見《民訴意見》第52 條。
③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見《民訴意見》第55 條。
④企業法人分立:見《民訴意見》第50 條。
⑤繼承遺產的訴訟:見《民訴意見》第54 條
考點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問題
《民訴法》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民訴意見》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承和反上,特別授權” (口訣)
考點 證人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證據》第56 條)
“若(弱)趕(崗)路不可看(不可抗)他,無需出庭” (口訣)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ㄒ唬┠赀~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ㄎ澹┢渌麩o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考點 無須證明的事實(《證據規定》第9 條、民訴136)“公自知認定裁判,無需舉證來證明”(口訣)
。1)自然規律及定理;(絕對免證)(2)當事人自認的事實;(3)眾所周知的事實;(4)推定事實;(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考點 自認的例外“身份不自認,害他不自認,妥協無不利,狀中撤回易” (口訣)
第十三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七十四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考點 舉證責任的倒置(難點)
“專環共醫,是倒置;高建動產,非倒置” (口訣)
、俜椒▽@ 新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倒置)
②高度危險作業 受害人故意
、郗h境污染 免責事由(正置)、因果關系(倒置)
、芙ㄖ铮〝R置物、懸掛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過錯
、蒿曫B動物 受害人有過錯、第三人有過錯
、蕻a品 免責事由
⑦共同危險 因果關系(倒置)
⑧醫療 因果關系(倒置)、無過錯
考點 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ㄒ唬┥暾堈{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ㄈ┊斒氯思捌湓V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保存須職權、秘密與隱私、客觀而不能” (口訣)
考點 孤證不得為證――不能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規定》69)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ǘ┡c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ㄈ┐嬗幸牲c的視聽資料;
。ㄋ模o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獨角獸司法考網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復疑人未利,不能單獨作證據” (口訣)
考點 延期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32 條)
“必臨新證,要延期”(口訣)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ǘ┊斒氯伺R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ㄈ┬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ㄋ模┢渌麘斞悠诘那樾巍
考點 訴訟中止(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
。1)訴訟中止的情形“死喪終不另(利),要中止” (口訣)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此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注意:司法考試中要謹慎判斷一案是否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考點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督公特破二重案,多人再次下落不明,不能適用簡易審” (口訣)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ㄒ唬┢鹪V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ǘ┌l回重審的;
。ㄈ┕餐V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ㄋ模┓梢幎☉斶m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ㄎ澹┤嗣穹ㄔ赫J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考點 簡易程序應當先行調解的案件
“老(勞)公(工)叫(交)伙計(繼)領(鄰)份(婚)債(宅)表(標),應當先調才能審” (口訣)
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ㄒ唬┗橐黾彝ゼm紛和繼承糾紛;
。ǘ﹦趧蘸贤m紛;
。ㄈ┙煌ㄊ鹿屎凸鹿室鸬臋嗬x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ㄋ模┱睾拖噜応P系糾紛;
。ㄎ澹┖匣飬f議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考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
[總結]“口頭起訴、喇叭通知;立即審理、一次開庭;獨任審判、簡便審理;直接調解、三月結案”(口訣)
考點 不適用調解的案件(《調解規定》第2 條)
“督公特破、婚身執行,不能來把調解作”(口訣)
《調解規定》第二條 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獨角獸司法考網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考點 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訴90,調18)
“維和即履案,不作調解書,只因無執之必要” (口訣)
《民訴法》第九十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ㄒ唬┱{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ㄈ┠軌蚣磿r履行的案件;
。ㄋ模┢渌恍枰谱髡{解書的案件。
考點 先于執行的適用范圍
“四費一金兼勞酬;(立即)停止工費,這樣的案件可先執” (口訣)
。1)追索贍養、扶養、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
。2)追索勞動報酬;
。3)情況緊急。
4 種情形: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谛枰⒓粗浦鼓稠椥袨榈;
、坌枰⒓捶颠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④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考點 執行中止(《執行規定》102.103.民訴法第232 條)
“言(延)異終死、無爭破重(仲)擔,執行要中止” (口訣)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執行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偃嗣穹ㄔ阂咽芾硪员粓绦腥藶閭鶆杖说钠飘a申請的;
、诒粓绦腥舜_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③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芤环疆斒氯松暾垐绦兄俨貌脹Q,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葜俨貌脹Q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考點 執行終結(民訴法第233 條)
“兩撤兩死沒能力,執行不得不終結” (口訣)
1)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考點 國內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沒協議、超范圍、程序也違法;偽證據、瞞證據;枉法作裁決;還把社會公益來違背,這樣的裁決要撤銷。”(口訣)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考點 撤銷(或不予執行涉)涉外仲裁裁決的(民訴法260 條)理由
“沒協議、超范圍;程序、規則不一致;沒通知、未陳述,老外感到不公平;還把社會公益來違背,這樣的裁決可撤銷、不執行。(口訣)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考點 撤銷該仲裁裁決的程序
“撤銷仲裁裁決三步走:六月申,中院審;合議庭,兩個月。”(口訣)
考點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針對國內仲裁)
“沒協議、超范圍、程序也違法;證據不足、法律錯;枉法作裁決;還把社會公益來違背,這樣的裁決不執行。”(口訣)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