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壟斷行為。經濟法是司法考試中比較重要的一個科目,而且經濟法的內容相對比較多,但是考試重點比較突出,司法考試經濟法中《反壟斷法》重點講解,為大家詳細講述了反壟斷法中的重點內容,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一、壟斷行為的分類
壟斷行為分為經營性壟斷和行政性壟斷 . 經營性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勾結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單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
行政性壟斷行為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 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二、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勾結)
(一)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橫向勾):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中國電信)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歐佩克)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日本啤酒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鐵道部)
(5)聯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縱向勾):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批發商和零售商)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壟斷協議;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
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 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三)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三、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單干)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 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傾銷,惡性價格戰)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 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四、 經營者集中 (公司合并)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 定性影響。
五、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地方保護主義)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 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 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