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的分析。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中考點眾多,很多內容都需要記憶,但這一科的重點相對集中,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王老師特地為您整理了刑法重點法條,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重點法條」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條」 《刑法》第191、349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的是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所謂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2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 實施多個行為的,如窩藏后又轉移、轉移后又銷售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數罪。但罪名的表述應當作適當的選擇。注意這里的“收購”既包括買贓自用,也包括為給他人使用而買贓。如果為銷售而低價收購,則實為銷售贓物罪。
3注意本罪與共同犯罪的界限,關鍵看事前有無通謀。如果事前通謀,事后按照約定對犯罪人犯罪所得贓物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應按犯罪分子所實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而不再定本罪。
4注意本罪與其他窩藏、轉移、隱瞞特定贓物犯罪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窩藏、轉移的 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贓物的,應定第349條的窩藏、轉移毒贓罪。
「重點法條」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相關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 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 日《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1736835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司法實踐中大家十分關心這樣的一個問題,即有關部門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仲裁書、調解書等是否屬于本罪的對象呢?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這表明,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本身并非法院的判決、裁定之法定范疇,不能直接作為本罪之對象,但為了執行這些生效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以執行這些文書為內容的裁定,如果相關義務人員仍拒絕執行的,則就有可能構成本罪了。
2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法院的裁判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對于對法院的裁判負有 履行義務的單位,根據《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類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也構成本罪。
3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點:一是拒不執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二是行為人必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三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4注意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從本質上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也是一種妨害 公務的 行為。本罪客觀方面不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為要件,其妨害公務的內容是特定的即法院裁判的執行。因此,本條相對于第277條妨害公務罪而言,是一特殊法條。
5若行為人以暴力方式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致人輕傷的,仍應按本罪論處,
如果造成執行人員重傷、死亡的(即暴力致人重傷或致死),根據《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應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