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國家賠償法》輔導。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給予賠償的活動。國家賠償是由國家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家賠償是對前述機關及其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承擔的責任。國家賠償是對違法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及其特征】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損害承擔的責任。特征是:
1、國家賠償由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2、賠償范圍有限。
3、賠償方式合標準特定化。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4、賠償程序多元化。受害人要求行政賠償,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還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受害人提出司法賠償請求,需先向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但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
二者的引發原因不同,國家賠償是違法行為引起的,國家補償是合法行為引起的。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普通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國家補償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責任,并不具有對國家職權行為的責難。此外適用范圍、標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
二者的責任主體、責任性質均不同。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國家機關對此承擔的責任也是民事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國家賠償法是關于國家賠償的法律規范;是一定范圍內法律規范的總和;是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一體的法律。
【國家賠償法的作用】
落實憲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主體條件,即國家對那些組織和個人的侵權行為負責賠償。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主體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主體,而不是責任主體;侵權行為主體要件經歷了由強到弱的過程。
侵權主體的種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1、國家機關包括: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范圍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至基層人民政府鄉鎮政府的各級各類行政組織,不僅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也包括非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
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行使審判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監獄管理機關。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類國家機關中工作的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監獄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愿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雜人員和服務人員。由于勤雜人員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則。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為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中的行為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行為要件。國家只對侵權主體實施的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即致害行為必須是于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所謂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或步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的行為。
標準:
實質內容理論又稱為主觀標準說。主張采用主觀標準即行為然的主管意思表示判斷行為的性質。缺陷在于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容易擴大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
外表形式理論又稱為客觀標準說。該理論主張,執行職務的范圍應當以社會觀念為標準,凡在客觀上、外形上可以視為雙簧管年所稱的職務范圍,或者被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員是在執行職務或客觀上足以認為其于執行職務有關,不論行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為均可認定是執行職務行為。
我國采用類似“外表形式理論”的與行使職權有關論。是指凡與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只要符合其他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國家就應當對該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職權標準。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都是執行職務行為,無論該行為合法與否。
2、時空標準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空間范圍內的行為通常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3、名義標準。凡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執行職務行為。
4、目的標準。執行職務的行為通常是為了實現法定職責和義務而為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公務人員的個人利益。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必須綜合上述標準予以分析判斷。
分類:
1、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有強制命令的屬性,分為權力行為和非權力行為。對于執行職務的權力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予以調整。
2、根據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后果,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不發生法律效果,或者發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發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種事實狀態所導致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能夠引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消滅等法律后果的行為。不論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都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行為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均為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根據執行職務針對的對象是否特定,適用效力是否可以重復,可以劃分為抽象執行職務的行為和具體執行職務行為。根據執行職務是否采用積極主動的方式,還可以將其分為作為行為和不作為行為。
【損害結果要件】
范圍: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我國概括為兩種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有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婚姻自主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親屬關系中的權力,以及種種財產權如繼承權、物權、經營自主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以上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損害時,國家應當負責賠償。由于人身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權中的名譽權等遭受損害的屬于精神賠償,無法用金錢計算國家不予賠償,但可以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對象:損害是指國家機關違背對公民、法人所承擔的義務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結果。國家能否賠償這種損害應確定損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國家對受害者是否承擔特定的義務。國家頒布法律、行政機關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如果他造成的損害是普遍的,但法律又未加以特別保護那么國家就不負賠償責任。
因果關系:國家賠償中的因果關系,實質上是國家機關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國家機關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并因此導致其損害,且權利人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受償的,我們就認為存在國家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國家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以國家機關及公務員的公職義務為基礎,以受到法律保護的受害人權益為依托,以違反公職義務與權益遭受損害之間的關系為內容,用客觀、恰當、符合正常社會經驗的方式衡量和確定的邏輯關系。
缺乏因果關系的事實:
1、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的行為促使損害的發生成為不可避免或加重的,國家完全不負賠償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3、第三者介入。當國家機關的行為通過第三者介入產生損害時,這種損害是間接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損害發生同時由國家機關和第三者行為所引起的,國家機關就其行為部分負責。
【法律要件】
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還必須滿足有法律規定這一要件,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及時公民受到國家機關違法侵害,國家機關也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律規定是指顯失存在的所有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法規和判例等。我國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有: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及大量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發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