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關于承租人的義務的解析。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本文中,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對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義務進行了解讀,供廣大司法考試考生參考。
承租人的義務:
(1) 按照約定的方式和范圍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有約定的,應按約定的方法使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雙方應就租賃物的使用方法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依習慣的方法使用;依習慣也不能確定的,承租人應依租賃物的用途和性質所定的方法使用收益。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 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保管租賃物,合同中約定有保管方法的,應依約定的方法保管;沒有約定保管方法的,應依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既包括對租賃物的保存,也包括對租賃物的正常維護和維持。
(3) 有關事項的通知。應為通知的事項包括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以及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通知的事由。如承租人怠于通知,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為出租人因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的損害。承租人是否怠于通知,應由出租人負舉證責任。
(4) 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協商不成的,依習慣確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依習慣也不能確定租金支付期限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滅失時,因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部分不能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租賃物剩余部分不能實現租賃的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從而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不得隨意轉租和轉讓租賃權。承租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權的轉讓屬于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須經出租人的同意。因此,只有在當事人有可轉讓租賃權的特別約定或者其后經出租人同意時,承租人才得轉讓租賃權;否則,承租人轉讓租賃權的,則為不合法轉讓。
(6) 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