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關于委托人的義務的解析。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是司法考試中的高頻考點,本文中,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對行紀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進行了解析,供廣大司法考試考生參考。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 接受或取回委托物的義務。對于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的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委托行紀人出賣物品的,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的,委托人應當及時取回或者處分該物,委托人經行紀人催告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標準,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依習慣確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難點辨析】
第一,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行紀合同不同于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重在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而行紀合同重在規范行紀人的行紀行為。
其主要區別有:
(1)行紀行為屬于商行為,行紀人屬于商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為商人,因此,經銷行為、承銷行為等均為行紀行為。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的事務不限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中,行紀合同標的為行紀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必為有償合同。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在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下,享有披露權。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一定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紀行為。行紀人就自己的行為對第三人負責,其直接承受行紀行為的權利與義務。
(5)行紀費用由行紀人承擔,委托費用除有約定的以外,由委托人承擔。
(6)行紀人可以自買和自賣,除有相反約定以外,自買和自賣,行紀人可要求報酬,受托人不得自買和自賣,否則構成自己代理,而自己代理屬于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第二,委托人特別指示違反的后果問題。例如,委托人指示行紀人不得以高于10萬元出賣該種型號的車輛,而行紀人以11萬元出賣該種型號的車輛,其后果如何應從幾個層面予以分析:(1)行紀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不因委托人的特別指示而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2)行紀人多賣的收益歸委托人享有。(3)行紀人的行為應為違約行為,因為委托人之所以有如此指示,是基于市場戰略的考慮,因此行紀人不能要求增加報酬,如果合同有約定,還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