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考點仲裁開庭和裁決。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法考試仲裁法重點法條,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39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40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考點]仲裁審理原則和方式
第42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考點] 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請與缺席裁決制度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請與缺席裁決制度與訴訟不同
第49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50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考點] 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高頻考點,必須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達成和解協議后的處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與訴訟中和解制度的區別
第51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點] 仲裁中的調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調解制度是高頻考點,必須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達成調解協議后的處理以及仲裁中的調解制度與訴訟中調解制度的區別
第53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54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56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考點] 仲裁裁決
解析:仲裁裁決是高頻考點,必須掌握。注意掌握仲裁裁決與判決不同的地方,以及仲裁裁決的補正
第57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解析:注意裁決書生效的事件時作出之日,而非送達簽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