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關于仲裁法總則的分析。民事訴訟法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法考試仲裁法重點法條,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77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考點]仲裁的范圍(可仲裁事項)
解析:仲裁的范圍是高頻考點,必須掌握
1.僅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對于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范圍
第4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解析: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考點]或裁或審
解析:或裁或審解決的是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是高頻考點,必須掌握。
第9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一裁終局制度
解析:主要掌握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撤消后或不予執行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