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刑訴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考試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今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點講解,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可以有所幫助。
一、當事人
(一)當事人概述
當事人分為六種: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二)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廣義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廣義的被害人包括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狹義的被害人特指公訴案件中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以個人身份參與訴訟,并與人民檢察院共同行使控訴職能的人。
2.被害人的特點。
(1)其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侵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2)作為了解刑事案件情況的人,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
(3)被害人既有權要求專門機關追究犯罪和懲罰犯罪,也有權要求經濟賠償或補償,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被害人與刑事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經過訴訟程序所作的裁判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4)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是,被害人不享有公訴案件的起訴權和上訴權。
3.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報案權、控告權;
(2)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
(3)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
(4)對于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權獲得不起訴決定書,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6)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這一請求后5日內,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三)自訴人
1.自訴人的概念和特點。
概念: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自訴人相當于自訴案件的原告,通常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特點:
(1)自行啟動刑事程序;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
(3)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
2.自訴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自訴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
(2)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3)在法定自訴案件中,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接受調解或者申請撤回自訴;
(4)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出席法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6)申請回避;
(7)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客觀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8)提出上訴;
(9)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
自訴人的訴訟義務:
(1)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并按時出席法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種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不同稱呼。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程序稱為被告人,在執行階段如果被判處刑罰稱為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辯護權;
(3)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4)被告人有權在開庭前10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質證,有權要求調取新證據,有權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6)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7)被告人有權向法庭作最后陳述;
(8)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提出反訴。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慶承擔的法律義務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
(2)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3)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并接受法庭審判;
(5)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6)對于生效的裁定和判決,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當事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一)證人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除了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專門機關作出陳述的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論其是否與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均不妨礙其成為證人,依法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無論是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參與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如果他們知道案件情況,應優先選擇其作為證人,不再擔任本案中的其他人員。證人不適用回避。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二)鑒定人
鑒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以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的分析判斷意見稱為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不能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鑒定人如果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應當自行回避。
1.鑒定人的概念與特點
2.鑒定人的條件
3.鑒定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鑒定人不能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1)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本案的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2)可以收取相應費用。
鑒定人要按時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有關人員的詢問,但可以拒絕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要保守案件秘密、接受質證。
(三)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公安司法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機關的指派或聘請,為參與訴訟的外國人、少數民族的人、盲人、聾人、啞人等進行語言、文字或者手勢翻譯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人員具有回避的情形時應當回避。
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下列哪一主體另行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 )(2009年)
A.被告單位
B.被告單位的直接主管機關
C.檢察院
D.法院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關于證人與鑒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09年)
A.是當事人以外的人
B.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義務出席法庭接受控辯雙方詢問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證人與鑒定人都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A項正確。
鑒定人應當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無利害關系,鑒定人如果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話,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訴訟活動,證人無此項要求。因此,B項錯誤。
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因此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鑒定人可以更換。因此,C項錯誤。
證人的訴訟義務之一為出席法庭審判并接受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鑒定人的訴訟義務之一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時,應當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作出鑒定結論的根據和理由,并接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人員的發問、詢問。故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