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濟法無疑是司法考試中的“雞肋”,有多少司法考試備考的學員都對它毫無辦法,為此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匯總了經濟法各小法的重點內容,希望可以為2012年司法考試備考的學員提供一些幫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對象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二)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1.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2)知悉權;(3)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獲取賠償權;(6)結社權;(7)獲知權;(8)受尊重權;(9)監督批評權
注意:區別知悉權與獲知權;公平交易權
2.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二者是對應的)
(1)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2)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4)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例外: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三)爭議解決的規則
1.一般規則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法院提起訴訟。
2.特定規則——擴大追償對象“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1)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2)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四)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1.三包責任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2.法定退貨責任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3.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