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訴一般地域管轄。民訴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訴重點知識點,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確定標準:當事人所在地,其中,對于公民而言,其經常居住地優先于住所地適用。
注意經常居住地的判斷(意見第5條):公民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二,對下落不明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注意: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與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確定管轄時的區別。
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
1、贍養費案件的管轄確定;(意見第9條)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公民遷出戶籍未落戶時的管轄確定;(意見第7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公民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確定。(意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