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訴特殊地域管轄。司法考試中,程序法的考查是非常多的,尤其是民訴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較大,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編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訴重點知識點,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特殊地域管轄確定的規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助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聯系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一)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1)關于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8條)
第三、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第四、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民訴意見》第20條)
(2)合同糾紛案件協議管轄的規定
第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條)
第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民訴意見》第25條)2、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確定的思路:
(1)有效協議管轄優先于法定管轄適用。
(2)法定管轄(沒有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無效時適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約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貨地)是否明確;
B、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該履行地有管轄權;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實際履行時有管轄權,沒有實際履行時無管轄權。
C、當事人約定履行地后,以書面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形式或者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履行地的,以變更后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注意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意見29條)與因報刊、雜志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
2、注意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