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訴證明的對象。民訴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訴重點知識點,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一、證明對象的范圍
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法事實;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事實;證據事實;外國法律與地方性法規、習慣。其中,實體法事實包括:第一、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產生所依據的事實;第二、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消滅所依據的事實;第三、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變更所依據的事實;第四、當事人主張排除對方權利所依據的事實;第五、當事人主張妨礙對方權利產生所依據的事實。
二、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證據規定》第9條: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證據規定》第8條:
1.當事人的明示承認。即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2.當事人的默示承認。即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3.訴訟代理人的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4、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