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仲裁法考點仲裁協議。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在司法考試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較大,而且民事訴訟法中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為了讓大家在這個階段的復習更加順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整理司法考試仲裁法精講,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一、仲裁協議的類型
仲裁法第16條: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形式
仲裁法 解釋第1條規定:仲裁法第16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注意仲裁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即不違反仲裁法第3條規定;此外,根據《仲裁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注意仲裁法第18條將選定仲裁委員會的明確性作為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斷選定仲裁委員會的明確性時需與案情內容相結合,不要僅僅根據語言文字表面進行判斷。對此,仲裁法解釋第3、4、5、6條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3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4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5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6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1、對當事人的效力— 約束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2、對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注意對仲裁法第26條的理解與適用: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
3、 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授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構及程序: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時間: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釋》第7條,當事人約定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除外。
3、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法院
《仲裁法解釋》第12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仲裁法解釋》第13條規定:依照仲裁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4、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適用
《仲裁法解釋》第16條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法第19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四)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
1、《仲裁法解釋》第8條:當事人訂立仲裁協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上述情形,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仲裁法解釋》第9條: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四、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17條)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二)仲裁協議的失效
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已對仲裁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仲裁裁決。此時,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目的已經完全實現,該仲裁協議自然失效。
2、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具體包括三種形式:(1)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仲裁協議;(2)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變更了爭議解決方式;(3)雙方當事人通過起訴、應訴不提出異議的行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的屆滿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