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取“零口供”定罪量刑這個案例進行分析,希望對考生有幫助。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第一時間發布網站,敬請關注。
【案情】
2010年7月23日,廣西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持刀飛車搶劫案進行宣判,被控搶劫罪的覃某火,被長洲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主審法官表示,證據確鑿充分,不認罪、不交代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2009年8月30日至2009年10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覃某火先后在本市新興三路郵政局路口、龍新村五組金紅棉制衣廠旁邊、桂江一橋頭、龍圩鎮容塘路口、西江叉河橋底、西江大橋南岸轉盤處駕駛摩托車持刀搶劫他人財物一批,并致4名被害人受傷。
【審判】
長洲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從偵查至庭審,被告人覃某火自始至終否認搶劫。也未能提供“阿鬼”的具體情況及所證明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被公安機關搜查、扣押的手機、小靈通就是從“阿鬼”處購買的證據,相反能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覃某火身上搜查扣押的手機、小靈通就是搶劫所得來的證據有:本案被害人羅某、鐘某蘭、梁某雁等人的指認照片筆錄,且幾個被害人均能夠非常肯定地辨認出照片中的被告人覃某火就是搶劫其財物的人。同時被害人羅某、鐘某蘭、梁某雁等人也能證實被告人覃某火搶劫其財物時是兩人開一輛紅色摩托車持刀實施搶劫的,加上被告人覃某火的女朋友黃某嬋亦證實被告人覃某火案發期間外出均是開其大哥的二輪紅色刀仔牌摩托車。扣押的手機、小靈通串號更加足以證明這些手機、小靈通就是本案被害人被搶的手機、小靈通。綜上,從被害人的辨認筆錄、證人證言以及在被告人覃某火身上扣押的贓物數量及特征等綜合情況,均能證實被告人覃某火否認實施搶劫純屬狡辯。本案中,被告人的辯解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且一些辯解也不合邏輯。相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伙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間能形成緊密的證據鏈,對被告人覃某火以搶劫罪定罪科刑是恰當的。據此,長洲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所謂的“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
“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不存在優先地位問題。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無口供的情況應采取的正確態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響鏈條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