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6歲的中學生甲到乙電腦城購買新開發上市的電腦,有A、B兩個型號,價格均為2萬元,甲表示將購買其一,先付2 000元作為押金,究竟購買具體哪一型號,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對甲未經其允許擅自購買貴重物品的做法甚為不悅,但是考慮到甲學習之便確實需要一臺電腦,于是勉強承認甲的購買行為,同時表示對于A、B何種類型為佳,甲可以自己決定。甲與同學商量后,通知乙選擇A型電腦,甲支付價金受領電腦后發現該電腦欠缺乙所保證的品質,經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還所交付的價。
問題:試說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答:1.(1)甲為16歲的中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甲購買價值2萬元電腦的行為不是純獲利益的行為,也不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對于甲的買賣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認行為使得甲與乙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認屬于行使形成權的行為。
(2)甲與乙約定于A型和B型電腦之間選定其一,以為給付,是為選擇之債,甲享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選擇權。選擇權也屬于形成權的一種,得以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生變更,使選擇之債變為單一之債。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使選擇權的行為系屬單獨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單獨行為無效,甲行使選擇權的行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該選擇行為有效。
(3)乙交付的電腦不具有所保證的品質,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屬于解除權的行使,該項解除權也是形成權的一種。
(4)既然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被解除,則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價金,乙也有權要求甲返還A型電腦,甲與乙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因為合同解除產生的相互義務,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則,即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