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7月,某電信公司工人曹某在工作時發現有一根電纜線沒有使用,遂產生將該電纜線拆下賣錢的想法,曹某叫來四名工友(均不知情),由曹某將電纜線剪下,其他人則將電纜線卷好放到曹某車上,在剪線時曹某誤將一根正在使用的電纜線剪斷,曹某即叫兩名工友開他的車到其家中取回接頭將線接上,但期間已導致52戶用戶通訊中斷近1小時,電信公司及時報案,將正在接線的曹某抓獲。曹某盜竊電纜線總長度150米(其中有30米未裝上車),價值3360元。
分歧意見:對于曹某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曹某的行為屬盜竊既遂,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認定既遂的又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電纜線剪下即是既遂,應認定曹某盜竊電纜線150米;另一種認為被盜的電纜線有120米已裝上曹某的車,并且曹某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車曾離開作案現場到其家中,雖未卸下車,但應視為其已將這部分電纜線實際控制,應將這120米電纜線認定為盜竊既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曹某的行為屬盜竊未遂,不構成盜竊罪。曹某并未實際控制盜剪下的電纜線,是盜竊未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該規定可理解為: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一般不定罪處罰。曹某的行為屬于這一情形。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車上的120米電纜線不能視為已被曹某實際控制。一方面,不能因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這120米電纜線已裝上曹某的車,即視為已被曹某控制,畢竟車和人在查獲時仍在現場;另一方面,不能因曹某的車曾離開盜竊現場,即視為車上的電纜線已被曹某實際控制了。因為開車離開現場的兩位工友均與曹某事先無通謀,即無盜竊故意,他們開曹某的車離開現場是去拿接頭接線,曹某也未交代他們要將線卸下,所以電纜線必然會隨車返回現場,曹某并未實際控制所盜財物。
第二,曹某是在盜竊過程中被抓獲的。曹某剪下150米電纜線,其中120米已裝上他的車,仍有30米未裝上去,應該說,盜竊行為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未實行終了。而被抓獲時,其本人正在接線,因為他清楚不及時將誤剪的線接上,其盜竊行為就會很快暴露,這種掩飾盜竊行為的過程仍應視為盜竊過程,曹某的盜竊行為應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第三,曹某的行為不符合盜竊既遂的“控制說”。盜竊是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既遂一般采用“控制說”,即盜竊罪是一種結果犯,既遂應以行為人實際控制所盜財物為標準,而實際控制又以行為人逃離盜竊現場并擺脫追捕為標準。若只是暫時控制所盜財物,在逃離現場之前又被抓獲的,屬于沒有實際控制,仍為盜竊未遂。
綜上所述,曹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未遂,情節輕微,根據相關立法精神,不宜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