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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出題考點小結

    司考刑法出題考點小結。刑法里面有些細碎的知識點,老愛忘記,而這些又容易是出題的陷阱,自個整了下,大多按法條順序來。下面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整理了司考刑法易出題需記憶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包括:1、可以或應當 2、從重處罰 3、共犯或非共犯單獨罪名區分 4、一罪或數罪 5、造成嚴重后果才處罰的 6、目的 7、主體、對象 8、幾種犯罪的加重情節

  一、可以或應當

  1、第17條: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第20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3、第21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4、第22條: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第23條: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第24條: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7、第27條: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第28條: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第29條: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10、第53條: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11、第56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2、第57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3、第59條: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14、第67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5、第68條: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6、第72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宣告緩刑,可以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17、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8、第276條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9、第351條: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20、第383條:個人依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1、第390條: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2、第392條:介紹賄賂人在被追 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重處罰

  (一)總論部分:

  第65條: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二)分論部分

  1、第106條:里外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重處罰

  2、第109條叛逃罪: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從重處罰。

  3、第157條: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4、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犯這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5、第171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并出售、持有、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處罰,從重處罰。

  6、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從重處罰

  7、第247條刑訊逼供罪:致人傷殘、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8、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致人傷殘、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9、第236條強奸罪: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10、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11、第238條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2、第243條:誣告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

  13、第253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并且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從重處罰。

  14、第279條招搖撞騙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從重處罰

  15、第302條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活動的,從重處罰

  16、第307條:司法工作員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從重處罰

  17、第349條: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從重處罰

  18、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19、第356條特別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之罪的,從重處罰。

  20、第361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按那些罪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不管是否牟利,都從重處罰。

  22、第383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23、第385條:索賄的,從重處罰。

  三、共犯或非共犯單獨罪名區分

  1、第121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不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幫助犯

  2、第156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3、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與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通謀,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構成本罪的共犯;如果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提供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構成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4、第198條保險詐騙罪: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5、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6、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7、第244條強迫勞動罪:明知他人實施強迫勞動的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認定為強迫勞動罪,是共犯。

  8、第244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造成死亡的,要認定為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并罰。

  9、幫助、引誘、欺騙、教唆行為單獨定罪:(1)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5)強迫他人吸毒罪(6)引誘賣淫罪(7)引誘幼女賣淫罪(8)協助組織賣淫罪(9)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包庇行為構成獨立犯罪的:(1)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11、第310條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犯論處

  12、第320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13、第349條:事先通謀,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14、第350條: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的原料或配劑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15、第358條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

  16、第361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按那些罪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7、第363條: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以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論處。

  18、明知他人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犯論處。

  19、第382條貪污罪:伙同依法的,以共犯論處。罪名根據主犯犯罪性質來定。

  四、一罪或數罪

  1、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1)包含欺騙行為,不另定詐騙罪(但在無商品交易或虛擬交易中騙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詐騙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使得條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共犯論處(3)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重罰。

  2、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3、第149條: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零部件 化妝品罪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刑輕。其余六個都重,競合時,定六個具體罪名。

  例:甲生產假冒避孕藥品,其成份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貨值金額達15萬元,尚未銷售即被查獲。甲的行為觸犯生產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想象競合,擇一重。——按司法解釋來,貨值金額3倍 以上,定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節的9個罪名,又妨害公務的,數罪并罰

  20、危險駕駛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21、第171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并出售、持有、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

  22、第171條:構成出售、運輸人民幣,又犯使用假幣的,數罪并罰;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處罰,從重處罰。

  23、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犯本罪,又實施詐騙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24、第191條洗錢罪:構成本罪同時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25、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26、數罪并罰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本罪還有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

  27、第157條: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務的,數罪并罰

  28、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騙取稅款超過所納稅額,同時構成逃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其他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9、第213條假冒注冊商票罪:與以假冒注冊商票方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理,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銷售,如果針對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冊商票罪;如果針對不同商品,則數罪并罰 30、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先制作侵權復制品,然后銷售,如果針對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權罪;如果針對不同物品,數罪并罰。

  31、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如果商業秘密同時是國家秘密、情報,而觸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32、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是加重情節,不另定其他罪。

  33、第232條故意殺人罪:(1)包含故意殺人罪的:綁架殺人、搶劫殺人;(2)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和故意殺人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即按故意殺人罪處斷,而不論是否危害公共安全;(3)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的:5種情形。(4)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這里是指故意的。

  34、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時,定故意傷害致死

  35、第261條遺棄罪:沒有將致人重傷、死亡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也沒有數罪并罰,故應在基本刑范圍內處罰。但如果故意將被害人遺棄在很少有人路過的地方,生命隨時存在危險時,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36、第241條第2款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7、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構成想象競合犯,擇一重,按故意傷害罪處罰。

  38、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

  39、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同時又對其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

  40、241條收買被拐賣婦女罪:(1)同時強奸、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有傷害侮辱等行為處罰;(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3)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41、第210、211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使用欺騙手段騙取的,定詐騙罪。

  42、第277條妨害公務罪:(1)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營罪(2)以所犯罪加重處罰——走私毒品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43、第279條招搖撞騙罪:詐騙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與詐騙罪構成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44、賭博罪: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傷害或死亡的,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45、第328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包含盜竊珍貴文物罪

  46、第333條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按故意傷害罪處罰,如果致人死亡時,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47、第336條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造成嚴重后果才處罰的

  1、第128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

  2、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3、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因為非法獲取后沒有用的,就不構成)

  5、第222條: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

  6、第261條:遺棄罪,情節惡劣

  7、第260條:虐待罪,情節惡劣

  8、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情節嚴重的

  9、第244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

  10、第246條:侮辱誹謗罪:情節嚴重的

  11、第252條:侵害通信自由罪,情節嚴重的

  12、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情節嚴重;對象僅限于計算機軟件系統,如果是硬件,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13、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才處罰。

  14、第335條:醫療事故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方面是過失);非法醫療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中,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或死亡的,屬加重情節

  15、第345條:盜伐林木罪(無證)、濫伐林木罪(有證):數量較大的

  六、目的

  1、第152條: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

  2、第175條高利轉貸罪:有轉貸牟利為目的

  3、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新解釋)

  4、第218條銷售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

  5、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

  6、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營利為目的

  7、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而使用的,成立盜竊罪。

  8、第326條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

  9、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成立販賣毒品罪

  10、第363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七、主體、對象

  (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注意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區分,關鍵在于主體不同

  (4)逃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純正的單位犯罪。

  (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6)第171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7)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8)三個金融詐騙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按合同詐騙罪

  (9)第198條保險詐騙罪: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

  (10)第201條逃稅罪:單位或自然人

  (11)第202條抗稅罪:只能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此外開增值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都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12)單位都可以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

  (13)第222條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1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只有自然人

  單位受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對單位行賄:自然人、單位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自然人、單位

  (15)第242條、416條:A、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其他人員按妨害公務罪;B、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6)第289條:聚眾“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

  (17)第292條:聚眾斗毆罪: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

  (18)第294條: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9)第301條:聚眾淫亂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

  (20)第315、316條:破壞監管秩序罪——罪犯;脫逃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對象是依法被關押的已決犯和未決犯。

  (21)第317條: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

  (22)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非國有單位或個人;區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向外國人。

  (23)第335、336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過失);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故意)

  (24)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

  (25)第395條: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

  (26)第396條:私分國有財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27)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酌情處罰。

  (28)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機關工作

  八、幾種犯罪的加重情節

  (一)搶劫罪

  (二)強奸罪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

  (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六)聚眾斗毆罪

  (七)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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