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刑訴逮捕的變更。在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歷年試題中,刑事訴訟中逮捕的變更每年都會涉及到。如何深入理解這一知識點,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進行以下分析。
(一)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員有權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
(二)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訴解釋》第81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刑訴解釋》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三)應當變更為逮捕的情形
1.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1)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2)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2.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5)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逮捕:(1)故意實施新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犯罪行為的。(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