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訴法考點梳理。為了幫2012年備考司法考試的考生順利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奉上司法考試刑事訴訟快樂復習法,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復習提供一些幫助。
一、刑事訴訟管轄
(一)立案管轄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破壞選舉案
(4)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公訴轉自訴案件
(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別管轄,以主罪為標準
(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涉稅案件,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案件,非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為輔。
3、指定管轄
(1)管轄不明的案件
(2)有管轄權,但是客觀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鐵路法院管轄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轄
(1)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來確定。
(2)在中國領域外的我國運輸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該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國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犯罪,若我國與相關國家沒有管轄協定,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轄
二、回避
(一)回避的對象
1、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以及都忍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檢查人員
3、偵查人員
4、書記員
5、翻譯人員
6、鑒定人
(二)回避的決定
1、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決定
2、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委會決定
3、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及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三、辯護與代理
(一)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緩刑的執行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五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掛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厲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上述4-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可以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三)律師的訴訟權利(注意新《律師法》的變化)
1、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了解案情,會見當事人
2、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辯護權,閱卷權,會見和通信權,發表意見,申請取保候審權等
3、審判階段的權利
四、刑事證據
(一)證據的法定形式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視聽資料
7、勘驗、檢察筆錄
(二)刑事證據的理論分類
1、按照證據的來源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2、按照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系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3、按照證據的表現形式非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4、按照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三)證明責任
1、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證明被告人有罪
2、在公訴案件中,由人民法院來證明被告人有罪
五、強制措施
(一)拘傳
1、拘傳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據傳的決定權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行使
3、拘傳的執行權屬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
(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1、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上述兩種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但是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
(4)需要逮捕但是證據不充足的唄拘留人
(5)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和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國家安全機關
3、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6個月
5、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的義務的比較
6、取保候審的方式: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三)拘留
1、拘留的條件和對象
2、人民檢察院使用拘留的條件: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3、決定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查院
4、執行機關:僅屬于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
5、期限:
(1)公安機關認為需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1到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伙作案的情形,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四)逮捕
1、逮捕的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隊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權決定批捕,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有權批準逮捕。
2、執行機關:逮捕的執行機關僅僅屬于公安機關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范圍
1、因人身權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質損失的
2、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損壞和遭受物質損失的
3、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4、物質損失只能是直接損失
七、立案
(一)立案條件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立案的監督
1、對被害人的救濟
2、人民檢察院對不立案的監督
八、偵查程序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二)訊問證人和被害人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
(三)勘驗、檢查
(四)搜查
(五)搜查物證、書證
(六)鑒定
(七)通緝
(八)辨認
九、審查起訴
(一)起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刑事責任
(二)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之一,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屬于酌定不起訴范圍
3、存疑不起訴
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經過退回補充偵查
(2)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十、公訴案件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判組織
1、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合議庭應由3人組成
2、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合議庭可以由3、5 或者7人組成
(二)審理程序
1、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3)對被告人發問
(4)審核證據
(5)發現新事實后的處理
2、法庭辯論
3、被告人最后陳述
4、評議與宣判
(三)審判中的特殊情形
延期審理的法定事由
十一、簡易程序與自訴案件
(一)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2、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法定事由和審理期限的重新計算
(二)自訴案件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1、自訴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訴
(4)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5)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2、簡易程序
(1)送達起訴書的程序簡便
(2)通知的方式簡便
(3)審判組織特殊
(4)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5)法庭審理程序簡便
(6)審理期限較短
十二、第二審程序
(一)上訴與抗訴的異同
(二)全面審查原則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
1、上訴不加刑適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3、對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四)對上訴、抗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1、維持原判一律適用裁定
2、改判一律適用判決
3、發回重審一律適用裁定
十三、死刑復核程序
(一)死刑核準權
死刑核準權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結果
1、核準死刑
2、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數罪和數個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
針對數罪并罰案件以及一人有兩罪以上的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十四、審判監督程序
(一)提起審判監督的主體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十五、執行
(一)執行的主體
1、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無罪、免除刑罰的執行
2、監獄:死刑緩刑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兩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執行
3、公安機關: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和拘役的緩刑,剩余刑期不滿1年的有期徒刑的執行
(二)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
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2、由人民法院將無罪或者免除刑事出發的判決書連同執行通知書遞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書后應當立即釋放被關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變更
1、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
(四)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和條件
1、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五)減刑的執行
(六)假釋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