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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違約

        2012年司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違約。國際經濟法是司法考試中讓大家非常頭疼的科目,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奉上司法考試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違約,希望可以提高大家的復習效率。

  一、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

  (一)要求實際履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要求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不能采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例如在要求實際履行時,又提出解除合同。

  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寬限期。

  3.法院是否最終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于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當賣方交貨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應在發現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

  (三)減少價金

  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貨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要求減低價格。如果減價不足以補償買方的損失,還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四)宣告合同無效

  1.當賣方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依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即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2.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取得的東西的違約情形。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2)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

  (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賣方有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買方都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產生效力。

  4.買方在賣方根本違約時,可以選擇采取兩項補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賣方解除合同。買方同時可請求損害賠償。

  2006年6月,佛易納公司與晉堂公司簽訂了一項買賣運動器材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晉堂公司作為買方在收到貨物后發現其與合同約定不符。依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晉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據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形,晉堂公司可以同時要求減價和賠償損失

  C.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晉堂公司關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應當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晉堂公司應當拒絕接受多交部分的貨物

  ——答案:ABC。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賣方所交貨物構成根本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的補救措施,故A、C項都是對的。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主要補救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和任何一個補救措施同時適用,所以B項也是對的。買方在收到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的貨物時,對于多余的部分,可以接受或拒絕,所以D項中的“應當拒絕”是錯的。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

  (一)要求實際履行

  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規定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采取此項措施的條件是:

  1.賣方沒有采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例如,通知買方解除合同。

  2.賣方需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3.賣方不會因為要求實際履行而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宣告合同無效

  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1.當買方沒有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

  2.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寬限期)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

  3.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限內履行。

  但如果買方支付了全部貨款,賣方原則上即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對于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不同情況下,可行使以下四種權利:(1)停止交貨權。(2)留置權。(3)停運權。(4)再出售權。

  三、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公約規定了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中止合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免責、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貨物保全等。

  (一)預期違約的補救方法

  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通過某種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的違約形態。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1條關于中止履行義務包含以下內容:

  1.中止履行的適用條件:

  (1)被中止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資信存在嚴重缺陷。

  (2)被中止方當事人必須在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方面表明他將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義務。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當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一方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

  2.采取“中止履行”補救辦法的一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通知義務——必須將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擔保時,則應繼續履行合同。

  (3)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合同,則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3.預期違反合同與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準備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擔保。

  4.分批交付貨物時的合同無效的處理:

  (1)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2)如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3)當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無效,而各批貨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況下,可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無效。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現了質量問題。請問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只要第二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即可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B.只要第二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即可宣告合同對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無效

  C.如第二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構成一般違約,買方可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D.如第二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僅可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和今后交付的貨物無效

  ——答案:A。 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分期交貨的情況下,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只有在具備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所以A的說法正確而B、D不對。宣告合同無效是在根本違約時才可采取的措施,一般違約不可用,故C也是不對的。正確答案是A。

  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關于守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守約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賠償原合同價與轉賣合同價之間的價差

  B.守約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賠償合同價與市價之間的價差以及其他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C.守約方可獲得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D.守約方有權對其實際遭受的、違約方締約時理應預料到的所有損失獲得賠償

  ——《公約》規定,損害賠償是指對由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給以金錢上的補償。賠償金額的計算包括兩部分: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因此,答案選D。

  答案:D。

  (二)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特點在于:

  1.是公約規定的主要補救辦法。

  2.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補救措施同時使用。依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指對一方當事人由于違反合同,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給以金錢上的補償。賠償金額的計算包括兩部分: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有“減損”的義務。

  (三)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有兩種:一種是貨款的利息,另一種是欠款金額的利息。

  (四)免責

  1.免責的條件:

  (1)不履行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礙所致。

  (2)這種障礙是不履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這種障礙是當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稱的“不能控制的障礙”實際上就是“不可抗力”。

  [特別提示]公約沒有采用“不可抗力”這一傳統用語的原因是由于各國對該用語的理解有一定的差異。

  2.免責的通知: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

  3.免責的后果:免除一方對另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受損害一方依公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不受影響。

  中國甲公司與秘魯乙公司簽訂了進口普通豆餅5萬噸的合同,交貨期為8月底,擬轉售歐洲。訂約后乙公司原定的收購地點發生了洪水,收購計劃落空。乙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處理免除其交貨責任。而甲公司則認為,其所購的普通豆餅是種類物,也并不要求特定的產地,乙公司可以延期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公司應當延期履行

  B.洪水在本案中構成不可抗力

  C.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D.乙公司應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對延期履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答案:ABD。洪水構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導致解除合同。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對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免除責任。

  (五)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依公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主要有三個:

  1.合同一經被宣告無效,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并不解除違約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及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和有關雙方在合同無效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即一方當事人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果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管轄權條款,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提起仲裁或訴訟。

  2.買方應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如買方歸還的貨物不具有交貨時的使用價值,買方即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的權利。

  3.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收益。即賣方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歸還所收取的貨款的利息,買方應歸還由于使用貨物或轉賣貨物所得的收益。也就是說,宣告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使雙方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

  (六)保全貨物

  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

  賣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受貨物,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著貨物的處置權。

  買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已接受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保全貨物應采取以下方式:(1)將貨物寄放于倉庫,所發生的倉儲費用由對方承擔。(2)將易壞貨物出售,并應將出售貨物的意圖盡可能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

  施密斯公司作為買方與鄰國的哈斯公司簽署了一項水果買賣合同。除其他條款外,雙方約定有關該合同的爭議應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并通過仲裁解決。施密斯公司在檢驗收到的貨物時,發現該水果的大小與合同的規定差別很大,便打算退貨。根據這些情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施密斯公司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貨物

  B.施密斯公司有權一直保有這些貨物,直至哈斯公司對其保全貨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作出補償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倉庫保管該貨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該貨物,但在可能的范圍內,應當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 買方在收到貨物而打算退貨的情況下,有義務合理保全貨物。買方可以使用自己或別人的倉庫保管貨物。買方在必要時可以出售貨物,但要盡可能將情況通知賣方。可見該題中的A、C、D選項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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