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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受賄罪精講

        2012年司考受賄罪精講。刑法是司法考試中非常重要的一項部門法,俗話說“得民刑者得天下”,所以說復習司考必須要注重刑法的學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根據刑法相關內容,結合近幾年司法考試對刑法的考查的情況,為大家提供更為有效的司法考試刑法復習資料。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知識要點】

  法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不可收買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本身;二是國民對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信賴。

  (一)違法(客觀)要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1.身份犯: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1)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或者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

  (3)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教唆或者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活學活用】無業人員甲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騙取某縣工商局副局長的職位。在該局股級干部競爭上崗時,甲向干部乙聲稱:“如果不給我2萬元,你這次絕對沒有機會。”乙為獲得崗位,只好送甲2萬元。關于對甲的行為的處理意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觸犯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招搖撞騙罪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罪論處

  B.對甲的行為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C.對甲的行為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受賄罪實行并罰

  D.甲觸犯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受賄罪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罪論處

  本題正確答案為C

  2.賄賂:財物,即具有價值的可以管理的有體物、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其本質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關的,作為不正當報酬的利益。

  3.受賄方式: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索取賄賂包括要求、索要與勒索賄賂。收受賄賂,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國家工作人員以將該賄賂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并不限于行為人將賄賂直接據為己有,而是包括使請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賄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知道真相,則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2)事后受財。國家工作人員事先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受賄的故意,事后(在職時)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對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賄罪。

  (3)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4)商業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單位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4.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賄賂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收受賄賂的只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成立受賄罪。

  (1)“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其內容的最低要求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相應地,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而不是待實際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2)許諾行為包括明示和暗示,包括直接對行賄人許諾和通過第三者對行賄人許諾,包括真實和虛假許諾。

  (3)虛假許諾構成受賄罪的條件:

  其一,收受財物后作虛假許諾的,成立受賄罪;事先作虛假許諾并要求他人交付財物的,則是索取賄賂或者詐騙罪。

  其二,許諾的內容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相關聯;否則構成詐騙罪。

  其三,許諾行為導致財物與所許諾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職務行為之間形成了對價關系,使財物成為國家工作人員所許諾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不正當報酬。

  (4)“為他人謀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不正當利益(一般違法乃至犯罪的利益)。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國家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

  (1)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于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屬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2)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業余時間,以自己的勞動為他人提供某種服務,從而獲得報酬的(即使事后索要的),不成立受賄罪。

  (3)國家工作人員在業余時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進而獲得報酬的,成立受賄罪。

  (二)主觀要件: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賄賂的意思,即具有將對方提供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如果沒有接受賄賂的意思,事實上也沒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賄罪;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收受了財物,或者只是暫時收下,準備交給有關部門處理或者退還給行賄人的,也不成立受賄罪。

  (三)受賄罪的認定

  1.特殊方式的受賄。

  (l)以交易形式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上述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2)收受干股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擎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3)假合作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4)假投資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5)假手賭博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6)安排工作獲取薪酬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即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7)指使給予他人財物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上述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土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8)收受房屋、汽車等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9)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10)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但應限定為在職時),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2.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以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名,欺騙對方,獲取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2)國家工作人員發現他人有求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聲稱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主動要求對方提供財物,應認定為索取賄賂。

  (3)在他人有求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后,作出虛假承諾的,應認定為受賄罪。

  3.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索賄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罪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4.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索賄即既遂;收受財物即既遂,不考慮財物是否是違禁品。

  (1)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轉賬支票后,還沒有提取現金的,成立受賄既遂。

  (2)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購物卡后,即使還沒有購物,成立受賄既遂。

  (3)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將賄賂用于公益事業的,成立受賄既遂。

  【活學活用】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隨后,該單位的經理送給甲一張購物卡,并告知其購物卡的價值為2萬元、使用期限為1個月。甲收下購物卡后忘記使用,導致購物卡過期作廢,卡內的2萬元被退回到原單位。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B.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既遂)罪

  C.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罪         D.甲的行為構成受賄(預備)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B

  5.罪數。

  (1)國家工作人員既可能先收受財物而后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可能先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后收受財物。

  (2)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時,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數罪,實行并罰。

  例外情形:“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活學活用】某國有銀行行長甲指使負責貸款業務的科長乙向申請貸款的丙單位索要財物。乙將索要所獲15萬元中的9萬元交給甲,其余6萬元自己留下。后來,甲、乙均明知丙單位不具備貸款條件,仍然向丙單位貸款1000萬元,使銀行遭受800萬元損失。對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受賄數額是9萬元

  B.乙的受賄數額是15萬元

  C.甲、乙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D.對于甲、乙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本題要點說明:甲、乙成立受賄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兩人受賄的數額都是15萬元。甲、乙兩人受賄之后實施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果成立犯罪的,除了法律明確規定按照一罪處罰的以外,應當數罪并罰。所以,甲、乙兩人受賄之后實施的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受賄罪數罪并罰。

  【活學活用】關于受賄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公安局副局長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10萬元現金,允諾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局長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在退休前利用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錢某10萬元。盡管乙與錢某事前并無約定,仍應以受賄罪論處

  C.基層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孫某家屬之托,請中級法院承辦法官李某對孫某減輕處罰,并無減輕情節的孫某因此被減輕處罰。事后,丙收受孫某家屬10萬元現金。丙不具有制約李某的職權與地位,不成立受賄罪

  D.海關工作人員丁收受10萬元賄賂后徇私舞弊,放縱走私,觸犯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由于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罪論處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本題要點說明: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要求有謀取利益的行為,更不要求實際上謀取了利益,所以,甲成立受賄罪既遂。乙在職時盡管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但沒有約定收受賄賂,離職以后對方表示感謝送與其財物,不存在錢權交易,不成立犯罪。丙利用自己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李某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孫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其財物的,屬于斡旋受賄情形,成立受賄罪。受賄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成立其他犯罪的,除了第399條第4款規定的情形,都應當數罪并罰,所以丁的行為應該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犯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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