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考點之綁架罪客觀構成要件。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單一行為還是復合行為?對此,理論上實踐中存在對立的兩種觀點。第一,持單一行為觀點者認為,行為人只要出于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綁架行為,就已具備該罪的法定要件。對于綁架行為實施以后是否勒索財物的問題,只是影響刑罰輕重的一個量刑情節而已。 第二,持復合行為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兩個方面組成的。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兩種不同的觀點,要從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去分析。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即包括人質,也包括第三人,則本罪是復合行為犯。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包括人質不包括第三人,則是單一行為犯。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侵犯了人質的人身自由權,其次,還表現在侵犯 了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的自決權上。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那么在社會危害性上,就與搶劫罪難以區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人質,還包括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因此,筆者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復合行為,即綁架行為與勒索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這是由該罪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除包括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及偷盜嬰兒的手段,是否還包括其他手段。新刑法對綁架的手段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沒有形成一致的認識,通常采取列舉法。如有的學者就認為,使用引誘、欺騙、以揭發隱私相要挾、乘被害人昏迷不知反抗而將其擄走等也是綁架罪的客觀手段③。筆者認為,綁架罪的行為方式除暴力、脅迫、麻醉及偷盜嬰兒之外,還包括其他手段。因為,就綁架行為來說,對其手段的界定,應緊緊把握住綁架的本質特征。綁架侵犯了人質的人身自由權,因而只要是侵犯了人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成為綁架的手段。
對其他手段的界定時,是否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另一種觀點不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因為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該行為本身而決定的,至于被害人實際是否認識到,并不影響該行為的性質。例如:甲誘騙學生乙玩游戲,使學生乙入迷對其實施控制,學生乙對其遭到控制不能回家一無所知。此間,甲電話告知學生乙的家人乙被綁架,并索要現金五萬元。后甲在取錢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中,雖然被害人學生乙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事實上其已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因此,甲已構成綁架罪。
將被害人劫離原處所是否是綁架行為成立的要件。對此問題也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認為,將他人擄離原處所,才能構成綁架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將他人是否擄離原處所,不影響綁架罪的認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綁架罪侵犯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實質上是將被害人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失去行動自由,無論是否將被害人劫離原處所,并不影響綁架的性質。但是在當場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案件中,有下列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對人質當場實施殺害相威脅,向第三人勒索財物,這種行為是劫取財物的搶劫行為,行為人的行為非綁架罪而構成搶劫罪。二是行為人是以暴力相威協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即使未將人質劫離原處所,仍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