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綁架罪的共同犯罪。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綁架罪的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前都是有預謀的,共同策劃綁架的對象、時間、地點、采用的方式等,只要事前通謀并參與了犯罪的任何一個環節,就構成共同犯罪。
但對于事前無通謀,在劫持人質后,提供隱匿處所,轉達勒索要求或提供其他幫助的,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如被告人甲將一公司經理的兒子騙至自己家中,捆綁在地下室內。后甲把綁架該小孩 的事告知自己的同學乙,并讓乙打電話通知該經理交出現金30萬元。乙按照甲的要求和甲提供的電話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號碼給該經理打了三次電話。因該經理報案,甲乙先后被抓獲。本案中,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甲將被害人綁架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已構成綁架罪的既遂。乙在甲犯罪既遂后參與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綁架罪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行為兩個行為構成的,在甲實施完綁架行為后,犯罪的整個過程還沒有結束,乙在這時參與了勒索行為,應以共同犯罪對待,即甲、乙構成了綁架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