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消費者法考點。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2、向消費者傾斜,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的原則;
3、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原則;
二、消費者的權利
1、保障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及財產安全權。
2、知情權:
①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 的有關情況;
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必須是真實的。
3、自主選擇權:
①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②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 或者服務方式;
③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 務;
④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
①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②有權拒 絕經營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其主體包括以下四種:
①商品的購買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務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結社權
7、獲得有關知識權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尊嚴尊重權
9、監督批評權
三、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2、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4、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6、出具售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
7、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責任的義務;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和義務;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0 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④不符合商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⑤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的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⑥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⑦服務的內容和收取的費用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的;
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 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的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具體范圍
①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包括:
a.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 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及其他費用。
b.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 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等費用。
c.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 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d.經營者違反本法第 25 條規定,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②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經營者在財產損害方面的民事 責任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以外,這些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a.修理;b.重作;c.更換;d.退換;e.補足商品數量;f.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g.賠償損失。
3、幾種特殊情況下的民事責任。
①“三包”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5 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 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 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 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②以郵購方式銷售商品中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 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 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③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中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 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收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 合理費用。”
④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4、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本法第 49 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 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 1 倍。”
(二)行政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侵犯消費者權益情形之一的, 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 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 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的具體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犯罪行為也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包括①以暴力、威 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 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違反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
①違約責任。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明示或默示擔保的產品質量要求而依合同法 原理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條件。產 品質量違約責任成立的條件是:當事人之間應存在合同關系;生產者、銷售者履行的標的不 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在主觀上有過錯。
②侵權責任。又稱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 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構成要件是:a. 產品存在缺陷。b.產品缺陷在銷售時已經存在。c.有損害事實存在。d.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 有因果關系。
③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
a.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 補助費等費用;
六、產品質量法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作為義務
不作為義務
1、生產者應當使其生產的產品達到以下質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符合該標準。
2、除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以外,產品質量應當具備基本的使用性能;
3、產品的實際質量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采用的產品標準,并符合以產品說明、 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除裸裝的食品或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外, 其他任何產品包裝上均應當有標識;
5、產品包裝應符合規定的要求。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 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以標明儲藏運輸的注 意事項。
(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 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生產者不得偽造成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 品。
(二)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法律責任
1、概念
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法律責任即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儲運者、銷售者以及對產 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2、種類
①民事責任;②行政責任;③刑事責任。
3、依據
①違反默示擔保,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②違反明示擔保,即違反明示采用的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 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③產品質量缺陷。
(三)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銷售者進貨時的質量義務
(2)銷售者進貨無銷售前的質量義務
(3)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產品標識有關規定
(4)銷售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范
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違反產品質量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對生產者、銷售者及直接責任者作出的處罰決定。例 如:責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及違法所行,罰款、吊銷營 業執照等。
2、刑事責任
下列行為要負刑事責任:
①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已經危害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②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③在食品、飲料、酒類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④生產銷售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生產或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和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標準的醫療 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五)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 2 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時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 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 10 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