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法考點補充責任。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例】A在招收工人B時,沒有按照用工單位C的要求審查B的電工資質,A在與B簽訂勞動合同后,將B派遣至C工廠工作,B在工作中因為欠缺電工知識,給D造成重大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A應承擔補充責任。其內涵是:①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C承擔無過錯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替代責任。②A享有順位利益,如果C的賠償能力充足,無論A是否具有過錯,均不對D承擔責任。③對于C不能賠償的部分,A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④如果A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必須記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補充責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具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義務場所致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二款)。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0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