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訴考點專屬管轄。為了幫2012年備考司法考試的考生順利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大家奉上司法考試中的重點知識點和重點法條,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復習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提供一些幫助。
【提示】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一) 專屬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34條:(1)因不動產糾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于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專屬于中國法院。
注意:
第一、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確定;
第二、專屬管轄案件之間的排他性;
第三、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
民訴法33條: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