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刑法證據的種類。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供需要的考生參考。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的外部表現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有7種。關于證據種類應該注意理解以下幾點。
一、物證
1、物證的概念
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一般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或痕跡,并且必須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
物證通常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如盜竊時使用的鉗子、萬能鑰匙。(2)犯罪遺留下來的物質痕跡,如犯罪人在犯罪現場上的指紋、腳印、血跡等。(3)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如搶劫的財物。(4)犯罪現場留下的物品,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現場上鈕扣、煙頭、紙屑等。(5)其他可以用來發現犯罪行為和查獲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在司法實踐中,勘驗現場拍攝的現場照片,對某些難以移動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跡復制的模型或拍攝的照片,是對物證的固定和保全。在運用時,作為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當然不是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攝的照片、復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跡。但是,這些照片和模型是在訴訟過程中制作出來的,能夠正確的反映客觀存在的事物,可以起到物證的作用。
二、書證
1、書證的概念。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反映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圖表或其他可識別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也可以是其他載體。
2、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如果一個物體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這在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于書證;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鑒定,這是用物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這時該書信又是物證。
三、4種言詞證據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證言的概念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2、證人證言的特點
(1)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感知,而非推測或分析判斷意見;(2)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與案件和案件處理結果沒有切身利害關系,所以,一般來說,證人證言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或被害人的陳述更為客觀,真實性與可靠性也較大; (3)它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證人的主觀和客觀條件的影響,即使善意證人也可能提供失真的證言;(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范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之一。
3、要理解證人資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證人不是回避的對象這幾個問題。這方面的內容在訴訟參與人一講已經作了詳細介紹,請參閱第講章考點二的相關內容。
4、證人證言只局限于案件情況,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測等則不屬于證人證言。
(二)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1、受害情況;2、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被害人的要求則不屬于“被害人陳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于這種證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情況相互揭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屬于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
(四)鑒定結論
1、概念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情事實問題的客觀陳述,所以,它不同于證人證言,證人也不能同時兼作鑒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者聘請的人在訴訟之前已經了解案情,則只能作證人,不能作鑒定人。由于是否受到指派或者聘請、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等因素,使得鑒定結論與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在產生的程序上有原則的區別。
鑒定結論的客觀性一般比較強。
四、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對本次犯罪過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的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資料。
五、勘驗、檢查筆錄
在我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勘驗、檢查筆錄都屬于實物證據。尤其是勘驗、檢查筆錄,由于我們一貫認為,我國的公安司法人員能夠依法辦案,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地進行勘驗、檢查。所以我國的證據學理論認為,勘驗、檢查筆錄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因而,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