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試立法的概念和體制。立法的概念和體制: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涵義
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立法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立法概念與法律制定的涵義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狹義上的立法是國家立法權意義上的概念,僅指享有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即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和法律的活動。
(二)立法的特點
立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第二,立法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有效調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系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并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第四,立法是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產生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第六,立法是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
二、立法體制
(一)立法體制的涵義
立法體制包括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置和立法權限行使各方面的制度,主要為立法權限的劃分。
(二)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
當代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體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體系 ;同時又是多層次的。在我國,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此外,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