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試考點法的特征精講。2012年司法考試的航船已經揚帆,載上希望的風帆,駛向夢的彼岸。為此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地為大家總結了法理學復習中的重點知識點,希冀對大家備戰2012司法考試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法首先是一種社會現象,它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是客觀存在的;法是人們對客觀現象的認識的產物和結果。所以法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人們主觀認識的產物。換言之,法是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標簽。
法有以下幾個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規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會性,法不調整單純的思想,法不調整所有的行為,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強調的是法的反復適用性。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公共權力機構一般指國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強調的是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平等對待一切社會成員,法律的要求始終對全人類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強制性。
這里特別強調國家強制力是通過法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程序間接地表現出來的。但是國家強制力不是唯一保證法律實施的工具。
5.法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在社會成員之間財產關系上出現了“我的”、“你的”之類的觀念,即是權利義務觀念形成,這是法產生的主要標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