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法考點債的轉移。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特地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供需要的考生參考。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系。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后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后,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于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后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權利 (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并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三、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該轉讓又稱概括轉讓,分為協議式的概括轉讓和法定的概括轉讓。
例1:甲乙之間簽訂合同,甲未交貨,乙未付款,這時,甲與乙簽訂協議,把自己的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丁。這就是協議式的概括轉讓。丁取得獲得貨款的債權,交付貨物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乙的同意。
例2:甲乙簽訂合同以后,甲分之為丙、丁的公司。這時原來由甲對乙享有的債權,現由丙、丁享有連帶債權;反過來,原來由甲承擔的交貨債務,現由丙、丁承擔連帶債務,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個來履行交貨義務。這就是法定的概括轉讓。繼承也可能會產生法定的概括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