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輔導代理關系消失。民法是司法考試核心科目之一,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在基礎階段的復習過程中,建議司法考試學員以了解學科知識體系和掌握學科基礎知識為主,充分運用教材和老師講義,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識框架。以下是司法考試民法輔導代理關系消失,供大家復習參考。
一、委托代理關系的消滅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被獨角獸司法考試網代理人死亡必然引起代理關系終止,《民法通則意見》第82條規定,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終止的;(4)在被代人死亡之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關系的消滅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如取消監護人資格、解除收養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