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憲法的解釋。憲法在司法考試中可謂是一門大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憲法的概念和其解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憲法重點知識點講解,希望以下文章內容可以幫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復習2012年司法考試。
一般而言,憲法解釋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種說明。依據憲法解釋的主體、性質和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將憲法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種。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是由憲法授權的機關或憲法慣例認可的機關依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條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正式解釋的功能主要在于:闡明憲法規定的含義,保證憲法的準確適用;維護法制統一和憲法尊嚴;彌補憲法因時代變遷而產生的不足,推動憲法的自我完善。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系指非法定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說明,該說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憲法的學理解釋即是非正式解釋的一種。非正式解釋反映憲法主體對憲法的認識,對正式解釋起到參考借鑒的作用。本節主要介紹正式解釋的基本問題。
一、憲法解釋的機關
正式的憲法解釋總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作出,它或者是憲法規定的或者是憲法慣例認可的。近現代各國解釋憲法的機關不盡一致,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源自英國。英國自從建立議會制度以后,就將議會作為主權機關,因而不允許司法機關推翻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同時在英國,憲法和法律沒有明顯區分,所以憲法和法律的含義如何,也只能由議會作出解釋。我國的憲法解釋權由立法機關行使。如我國現行憲法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立法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并且必須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機關既可以主動對憲法進行解釋,也可應其他機關或政黨等的請求進行解釋。憲法解釋既可以單獨以立法機關的決議、決定的形式出現,也可寓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解釋憲法的體制起源于美國。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決,確立了“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的憲法規則,從此開創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個國家采用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附帶性地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認為違憲可宣布拒絕在本案中適用。該解釋只對審理的具體案件產生法律效力,一般沒有普遍的約束力。
3.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專門機關是指由依據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法律的授權而專門成立的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特別設立的機關。專門機關解釋憲法普遍采用司法積極主義原則。最早提出設立憲法法院的是奧地利規范法學派代表人物漢:凱爾森。目前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韓國等國均建立了憲法法院,而法國等國家建立了憲法委員會。實行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因而行使這一權力的機關應該居于普通國家機關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決在憲法上所發生的問題,以維護憲法的尊嚴。
二、憲法解釋的原則
毫無疑問,對憲法進行解釋不能隨心所欲,有權機關在解釋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而對憲法解釋的原則又可分為總的原則和具體的原則。在總的原則方面,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變化影響深遠,因而對憲法的解釋必須堅持從嚴的原則。但憲法規范的原則性、綱領性以及憲法必須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特點又決定了必須根據新情況對憲法進行及時解釋。因此,總的原則應該是,以從嚴解釋為主,但并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一定的靈活解釋。就憲法解釋的具體原則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項:(1)依法解釋原則。(2)符合制憲目的原則。(3)以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為指導原則。(4)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5)字面解釋原則。(6)整體解釋原則。
三、憲法解釋的方法
憲法的解釋方法是指具體解釋憲法的技術手段。根據各國憲政實踐以及學者們的分析總結,各國在開展憲法解釋工作的過程中,運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種:
1.統一解釋。統一解釋是指對人們理解不一的憲法條文作出明確而統一說明的方法。這種方法可以消除人們之間的誤解,從而明確承認或者否認某項行為規范,并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能夠一體遵循。
2.條理解釋。憲法規范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和綱領性的特點。因此,為準確理解憲法條文的含義而根據文字含義、法理、先例、類推和上下文之間的關系等予以說明的方法就是條理解釋。條理解釋的方法在具體實踐中運用得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幾個方面,或者被單獨運用,或者被同時運用。
3.補充解釋。補充解釋是指憲法在規定過程中存在遺漏,而在實施中通過解釋予以適當補充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可以消除憲法條文內容上的缺漏,從而使憲法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發揮其靈活完整的作用。
4.擴大解釋。擴大解釋是指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發展,使憲法的內容不能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因而通過憲法解釋擴大其含義的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它既能避免煩瑣的修憲手續,又能重新賦予憲法以生機和活力。但由于這種解釋方法彈性太大,有可能產生一些弊端,所以在運用過程中必須慎重。
四、憲法解釋的程序
由于各國憲法解釋體制不同,在憲法解釋中遵循的具體程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來看,憲法解釋程序通常包括:
1.憲法解釋的主體與事由:明確規定憲法解釋主體。在我國,依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
2.憲法解釋請求的提起:由哪些主體提起憲法解釋,各國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有的國家采用預防性解釋的制度,即國家立法時,對憲法規定有疑義的,請求解釋;有的國家規定抽象審査性解釋,即雖然并沒有個案的發生,但特定的機關基于申請而解釋;還有具體審查性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解釋和個人請求的情形等。個人一般情況下不得請求解釋憲法,但在公民個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窮盡所有的法律途徑仍得不到救濟時,可以向特定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3.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規定接受解釋請求的工作機構和決定解釋憲法的相關主體與程序。
4.憲法解釋的審查:提出憲法解釋要求后,憲法解釋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作出解釋。
5.憲法解釋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規定如何起草憲法解釋案以及如何對解釋案進行審議。為了增強憲法解釋的科學性,在憲法解釋案的起草過程中有些國家成立專門的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等機構。
6.憲法解釋的通過:為了保證憲法解釋的權威性,提高憲法解釋的合理性,應規定比法律解釋更為嚴格的程序。通常憲法解釋案以全體委員的2/3以上的多數才能通過。憲法解釋公布后,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應及時作出必要的修改。